医疗事故鉴定不是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2:37【案情】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2008年7月29日,赵某某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该站值勤医师确诊为咽炎,该值勤医师给予赵某某打吊针医治,赵某某脱离时,值勤医师还为其装备消炎药。当晚,赵某某一人单睡,次日张某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全身紫黑,张某当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扫除药物和他杀,死者系高血压引起的心脏病发生,高血糖引起的心脏衰竭而逝世。合理张某一家预备火化时,一起治病的人通知张某,赵某某曾于7月29日一起在被告处治病的现实。张某遂找到被告卫生服务站要求补偿,在当地派出所的掌管下,两边均赞同恳求医疗事故判定,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判定定见书中,专家认为: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一起在剖析定见中还指出:死者的逝世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缺少之间没有关系。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申述,一起恳求法院进行医疗差错司法判定,法院遂托付某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因缺少病历等必要的判定材料,该判定无法进行,被退回法院。
【审判】审理中,合议庭构成两种定见:
1、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八条 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恳求,能够进行医疗事故补偿调停。调停时,应当遵从当事人两边自愿准则,并应当依据本法令的规矩核算补偿数额。标明本案不归于医疗事故,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矩进行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矩公民、法人由于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而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死者逝世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应当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但应当分管职责。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差错是明显的,由于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背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矩,致使司法判定无法进行,该职责应由被告承当。但死者逝世却因病逝世归于天然逝世,被告虽有必定差错,但缺少以承当悉数职责,应由两边分管职责。
合议庭最终采用了第二种观念。
【剖析】
医疗事故判定定论要么是构成要么是不构成。其实不管判定定论是仍是不是,都将导致医患两边的对立处于对立之中,这对审判发生较大的影响和难度。医疗事故判定是医学专业知识彼此融合的而构成的成果,法官很难依靠判定定论进行法令剖析,导致案子裁判或许呈现误差。所以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仅仅依据的一种,不或许也不该该是法院裁判的仅有依据,法院应当对判定定论作客观全面的检查,这也是法令赋予法官的裁判与裁量权,假如法官不问医疗事故判定定论的构成的程序和实体成果,而一味着重医疗事故判定定论的仅有性,这自身便是不科学的,也是违背法令规矩的程序和依据检查规矩的行为,换句话说,法官将处理医疗事故中所有的疑难问题,都交给医疗事故判定组织进行确认,本质上便是将裁判权移交给判定机关,法官的效果安在?彻底依靠于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这也标明晰法官审判才能退化和司法裁判权异化。医疗差错司法判定不管是文书的方式要件,仍是定论客观公平的本质要件,乃至是对判定权利的监督束缚机制,都较医疗事故判定标准和公正,再加上司法权对患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或许的优先维护,因此,医疗差错司法判定将更能显新的司法理念和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当时在审理医疗纠纷工作中,患者是否做过医疗事故判定不能作为医疗差错判定的前置程序,若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作出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判定定论,一方当事人对定论不服,但不恳求从头判定而是恳求医疗差错司法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并按有关规矩依法托付;本案便是依照这一理念进行操作。若作出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判定定论,一方当事人尽管对定论不服,但因经济等客观原因此未提出医疗差错司法判定的,只需医疗行为契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等法令规矩,确认医疗组织应当承当的相应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