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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必须无偿替原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8:06
一般职工都会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有的公司会签定竞业约束协议,那要是普通职工有必要无偿替原公司保存商业隐秘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对商业隐秘保密责任的承当,往往是由于两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作法第2条规则,劳作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劳作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隐秘的有关事项。咱们能够看出,职工的保密责任是一种合同上的责任,假如当事人两边没有经过合同规则,则一旦职工脱离企业,就不承当保密责任。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则,董事、监事、司理除依法令规则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行走漏公司隐秘。依据此规则,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司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状况下,应承当法定的保密责任。这从另一方面也阐明,我国关于普通职工则没有法定的保存商业隐秘责任的要求,而只存在依据两边合同的约好保存商业隐秘的责任。
职工离职后是否承当保密责任
实践中也首要经过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要求承当保密责任。如,《深圳经济特区技能隐秘维护法令》第10条规则,“企业要求职工保存企业技能隐秘的,应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职工的保密责任截止该职工脱离企业之日”,一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能隐秘办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则技能保密协议的首要内容包含保密期限。明显,约好保密责任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隐秘怎么维护?(由于职工工作关系知悉权利人的商业隐秘是合理途径,在这种状况下运用、发表,答应别人运用是不受《反不合理竞争法》限制的)。若此刻“商业隐秘”仍契合商业隐秘维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选用诚信准则来要求职工持续保密。但动辄以处于笼统的补充规则位置的诚信准则作为救助手法,不免是法令的不健全。并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隐秘事前救助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依据保密合同,只要违约呈现时,隐秘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干要求职工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刻商业隐秘或许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范畴。实践中也常常呈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损害商业隐秘的风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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