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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2:15

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后,就产业和子女抚育问题又向法院申述的,法院可否受理?
男女两边已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一方当事人就子女抚育或产业的处理反悔而向法院申述,在婚姻挂号机关未吊销离婚挂号的状况下,法院能否受理?如能受理,原挂号机关的婚挂号手续是否需求吊销?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6月15日《关于男女挂号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和国务院1960年10月23同意、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挂号方法》的有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系即正式免除。一方对这种已发作法律效力的离婚反悔,在原婚姻挂号机关未吊销离婚挂号的状况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不该受理……。”上述批复的精力是指,协议挂号离婚的当事人,对婚姻挂号机关对其离婚、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个方面的挂号协议都表明反悔,而原婚姻挂号机关又未吊销其离婚挂号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日《关于男女两边挂号离婚后,因对产业、子女抚育发作胶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其条件是男女两边对协议挂号离婚没有贰言,仅是对产业和子女抚育方面的处理反悔时,人民法院可以为离婚两边当事人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胶葛案件予以受理。
因而,依据你院来信所述状况,咱们以为,关于原婚姻挂号关已作了离婚挂号,一方当事人仅对子女抚育或产业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需吊销原挂号机关的离婚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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