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案件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7:39
移用特定款物案子的确定
依据本条规则,所谓移用特定款物案子,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移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类案子归于移用公款案子的特别方式,其特色在于移用的对象是公款中的特定款物。其间,特定款物包含: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饥。
1、行为人有必要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
2、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具有移用特定款物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款物,而将其挪作他用,而且以运用特定款物的运用价值,而进行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为违法意图。
3、行为人在客观上施行了下列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这时,被移用的特定款物试用于除非法活动、盈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
依据本条规则,所谓移用特定款物案子,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移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类案子归于移用公款案子的特别方式,其特色在于移用的对象是公款中的特定款物。其间,特定款物包含: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饥。
1、行为人有必要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
2、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具有移用特定款物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款物,而将其挪作他用,而且以运用特定款物的运用价值,而进行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为违法意图。
3、行为人在客观上施行了下列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这时,被移用的特定款物试用于除非法活动、盈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