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6:56
《物权法》第97条规矩:“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峻补葺的,应当经占比例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全体一起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还有约好的在外。”能够说,该条规矩是《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矩中存在问题最严峻的一条。虽然有学者在立法过程中现已清晰指出了问题的存在,但十分惋惜的是,立法者没有能够防止过错。
该条规矩在立法过程中也阅历了一些改变。开始的《征求意见稿》规矩,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峻补葺的,假如是按份共有,有必要取得占比例2 /3以上的共有人赞同,假如是一起共有,需求经过占2 /3以上的一起共有人赞同。在后来的草案以及终究立法文本中,关于一起共有,选用了一致赞同规矩,而关于按份共有则依然保持选用占比例2 /3以上的共有人赞同的准则。在我看来,这样的修正,不只没有防止从前存在的过错,而且还导致新的问题呈现。这些问题都需求经过法令解说的办法加以解决。
首要有必要简略地谈谈关于按份共有物的处置问题。按份共有人依照比例对物享有权力。根据按份共有的性质,共有人对其享有的比例,享有排他的,专有的处置权。任何其他共有人都不或许享有这种权力。所以关于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的处置,假如是在整个共有物的层面上进行的,由于会触及一切的按份共有人的比例,所以也有必要得到一切的按份共有人的赞同,而不能选用大都决的办法。由于大都决的办法,准则上只或许存在于一个以一起联系为根底的一起体内部,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构成一个一起联系,他们完全是别离地对物权的某一比例具有一种详细的归属联系。所以第97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体进行处置的时分,采纳大都决的处理办法是一个过错的规矩。
为了纠正关于按份共有物的处置问题,一起又不违反该条的清晰的辞意,能够这样来解说第97条:从准则而言,按份共有人自己保有对其比例的专有的处置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进行处置,假如其他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比例进行处置,构成无权处置。但按份共有人在与其他共有人构成按份共有联系的时分,根据第97条,被视为一起授权那些占共有物的比例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比例能够行使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为了该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处置,而且有必要把处置的成果搬运给该共有人。假如单个的共有人不赞同这一法令上的默示的处置授权,他能够经过与其他共有人的特别的约好来扫除这一法定的授权。当然,在这种解说办法下,假如当事人之间对某物是根据客观事情(比方无法区别主物与从物的附合)而发生共有联系,那么当事人就无法扫除这一法定的授权。
该条规矩在立法过程中也阅历了一些改变。开始的《征求意见稿》规矩,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峻补葺的,假如是按份共有,有必要取得占比例2 /3以上的共有人赞同,假如是一起共有,需求经过占2 /3以上的一起共有人赞同。在后来的草案以及终究立法文本中,关于一起共有,选用了一致赞同规矩,而关于按份共有则依然保持选用占比例2 /3以上的共有人赞同的准则。在我看来,这样的修正,不只没有防止从前存在的过错,而且还导致新的问题呈现。这些问题都需求经过法令解说的办法加以解决。
首要有必要简略地谈谈关于按份共有物的处置问题。按份共有人依照比例对物享有权力。根据按份共有的性质,共有人对其享有的比例,享有排他的,专有的处置权。任何其他共有人都不或许享有这种权力。所以关于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的处置,假如是在整个共有物的层面上进行的,由于会触及一切的按份共有人的比例,所以也有必要得到一切的按份共有人的赞同,而不能选用大都决的办法。由于大都决的办法,准则上只或许存在于一个以一起联系为根底的一起体内部,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构成一个一起联系,他们完全是别离地对物权的某一比例具有一种详细的归属联系。所以第97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体进行处置的时分,采纳大都决的处理办法是一个过错的规矩。
为了纠正关于按份共有物的处置问题,一起又不违反该条的清晰的辞意,能够这样来解说第97条:从准则而言,按份共有人自己保有对其比例的专有的处置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进行处置,假如其他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比例进行处置,构成无权处置。但按份共有人在与其他共有人构成按份共有联系的时分,根据第97条,被视为一起授权那些占共有物的比例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比例能够行使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为了该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处置,而且有必要把处置的成果搬运给该共有人。假如单个的共有人不赞同这一法令上的默示的处置授权,他能够经过与其他共有人的特别的约好来扫除这一法定的授权。当然,在这种解说办法下,假如当事人之间对某物是根据客观事情(比方无法区别主物与从物的附合)而发生共有联系,那么当事人就无法扫除这一法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