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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7:06
【案情】
    2007年7月26日,原告陈某被撞伤右臂,于2007年7月27日送往被告某卫生院医治。同日经被告某医院确诊为骨折并用石膏固定。2007年8月6日,陈某依照医嘱来被告处复诊,某医院重新用石膏进行固定。陈某回家两三天后,发现手指不能伸直且无力。遂被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医治。经确诊陈某右正中、尺神经以下严峻危害、右桡神经部分危害。2008年3月7日,原告经萍乡市湘东区法医学司法判定所判定为七级伤残。2008年6月27日,被告某医院经过法院向萍乡市医学会请求司法判定。2008年7月22日,萍乡市医学会作出萍乡医鉴【2008】08号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书,以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端。但该判定书一起承认原告来被告处复查时,医方未进行详尽的查看和具体的记载且依据受伤的机制,被告作出骨折的确诊不慎重。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书作出后,原告虽不赞同该判定书的判定定论,但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请求再次判定。
【争议】
    该案有三种争议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不属于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被告某卫生院现已请求医疗事端判定,判定定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端,故被告某卫生院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举证职责适用的倒置准则,即被告需对医疗行为无差错及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危害之间无因果联络承当举证职责。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萍乡市医学会的医疗事端判定,该判定定论以为该事例不是医疗事端。依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的规则:“本法令所称的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职责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已然判定定论否定是医疗事端,那么就否定被告有医疗差错。但该判定定论在剖析定见中又阐明被告有不足之处,即被告有差错。因而这份判定定论是一份彼此对立的判定定论。一起该判定定论没有对医疗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做出阐明。故被告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因而被告应承当原告因而遭受的悉数丢失。第三种定见以为:该判定定论虽没有直接阐明该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但该定论中说到被告在确诊、医治的进程中有不足之处。被告作为医方,具有专业的常识,在医治的进程中应尽最大的留意和慎重职责,而被告在确诊时不慎重,做出骨折的确诊,阐明被告有差错。一起原告信任被告骨折确诊的成果依照骨折进行院外护理,然后致使原告遭受危害。因而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虽本案不是医疗事端,但并不能因而扫除被告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本案能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进行处理,被告应该在其差错程度与原因力程度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第一种观念没有司法实践和法令的支撑,显然是差错的。有这么两个理由: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可分为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指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包括不请求进行医疗事端技能判定、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以及不触及医疗事端争议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医疗事端与医疗差错并不是包括联系,不构成医疗事端不能必定得出没有医疗差错的定论。二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为处理一般医疗危害供给了直接的法令依据。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件的告诉》第一条的规则:“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层面来看,以为不构成医疗事端就不承当职责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本案中尽管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端,但被告在作出确诊的时分不慎重,具有差错,仍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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