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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应以什么条件为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9:50
案情
爸爸妈妈离婚2年,因母亲以其父亲常常过夜别人,女儿的安全遭到要挟为由申述至人民法院,要求改变孩子的抚育权。近来,黑龙江逊克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在法院经调停离婚,两边商定大女儿由母亲抚育,二女儿由父亲抚育。现原告以为,被告不具备抚育孩子的条件,故请求改变孩子的抚育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居处,不能抚育孩子,且被告对孩子很好,不应该改变。经法庭调查,孩子要求同母亲日子。法庭审理以为原、被告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考虑孩子的定见,故应该遵从孩子的定见,由母亲抚育孩子,被告每月承当抚育费,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5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联系不存在,但抚育联系不能消除。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尽管解除了婚姻联系,可是抚育孩子是两边的职责和职责,原告要求改变抚育权,在抚育权改变后,被告亦应承当抚育费用。
一、爸爸妈妈两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育联系的消除
答: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
二、抚育联系应以什么条件为准?
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不满10周岁的,应充沛考虑到抚育孩子的便当条件,考虑契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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