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5:10
【案情】
张明年方四十,一向未婚,与其兄张冰相依。因患有间歇性精力病,经有关部门的赞同,成为于都县梓山敬老院的一员。2006年12月11日晚,张明在梓山敬老院邻近的公路上发作交通事故中逝世,经交警部门判定由肇事者周传容负悉数职责。现敬老院和张明的大哥张冰均向肇事者周传容提起人身危害补偿。合议庭对谁有权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存在较大争议。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冰有权提起人身危害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恳求补偿责任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引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张冰作为逝世受害人张明近亲属人,天然有权对其弟的逝世取得人身危害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敬老院有权就本院的逝世受害人员向肇事者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取得人身危害补偿。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较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具有特殊性,一是逝世受害者是个间歇性精力病患者,二是敬老院是逝世受害者的监护人。确认一个民事主体否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取决于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程序上权力和实体上的权力,即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提起的人身危害补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在本案中敬老院是否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
确认一个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一是取决于民事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是否契合民事诉讼提起的构成要件。
敬老院作为一个作业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1997年民政部发布的《乡村敬老院办理暂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则:敬老院是乡村集体福利作业单位。敬老院以城镇办为主,五保目标较多的村也能够兴办。发起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赞助敬老院。第六条规则: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作业的主管部门,担任对敬老院作业的事务辅导。敬老院的兴办、吊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赞同。
敬老院对其成员负有供养、丧葬等责任,与逝世的受害人张明具有直接到利害联系,契合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要件中对的诉讼主体的要件。
就本案而言,敬老院对其成员的逝世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
(二)在本案中敬老院是否具有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实体上的权力?
民事主体具有具有人身危害补偿实体上的权力,能够是否具有法律规则的权力、人身危害补偿的内容以及民事主体与逝世受害人之间的联系进行剖析。
1、敬老院取得人身危害补偿于法有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恳求补偿责任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引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
这一条款中将“补偿权力人”分为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和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前者是根据受害人的应实行的法定责任,但受害人致残或许逝世的情况下,其法定责任将转嫁到施行危害人身上,后者则是出于近亲属对逝世者实行法定责任的补偿。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身份权,便是民事主体根据某种特定的身份利益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力,具体表现亲属权。亲属权的首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抚育、抚养和奉养等。《婚姻法》第22条、第23条规则,有担负才能的兄弟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责任,有监护权的亲属对被监护的约束行为才能人的精力病人有代理权。其整体而言,首要体现在责任方面的规则。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补偿权力人”条件是对逝世受害人承当了责任。就本案而言,逝世受害人张明的亲属张冰将其送进敬老院,没有实行其作为亲属的责任,天然不能成为人身危害补偿的“补偿权力人”。
张明年方四十,一向未婚,与其兄张冰相依。因患有间歇性精力病,经有关部门的赞同,成为于都县梓山敬老院的一员。2006年12月11日晚,张明在梓山敬老院邻近的公路上发作交通事故中逝世,经交警部门判定由肇事者周传容负悉数职责。现敬老院和张明的大哥张冰均向肇事者周传容提起人身危害补偿。合议庭对谁有权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存在较大争议。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冰有权提起人身危害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恳求补偿责任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引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张冰作为逝世受害人张明近亲属人,天然有权对其弟的逝世取得人身危害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敬老院有权就本院的逝世受害人员向肇事者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取得人身危害补偿。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较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具有特殊性,一是逝世受害者是个间歇性精力病患者,二是敬老院是逝世受害者的监护人。确认一个民事主体否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取决于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程序上权力和实体上的权力,即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提起的人身危害补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在本案中敬老院是否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
确认一个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一是取决于民事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是否契合民事诉讼提起的构成要件。
敬老院作为一个作业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1997年民政部发布的《乡村敬老院办理暂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则:敬老院是乡村集体福利作业单位。敬老院以城镇办为主,五保目标较多的村也能够兴办。发起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赞助敬老院。第六条规则: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作业的主管部门,担任对敬老院作业的事务辅导。敬老院的兴办、吊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赞同。
敬老院对其成员负有供养、丧葬等责任,与逝世的受害人张明具有直接到利害联系,契合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要件中对的诉讼主体的要件。
就本案而言,敬老院对其成员的逝世具有提起人身危害补偿程序上的权力。
(二)在本案中敬老院是否具有取得人身危害补偿实体上的权力?
民事主体具有具有人身危害补偿实体上的权力,能够是否具有法律规则的权力、人身危害补偿的内容以及民事主体与逝世受害人之间的联系进行剖析。
1、敬老院取得人身危害补偿于法有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恳求补偿责任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引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
这一条款中将“补偿权力人”分为受害人承当抚育责任的被抚育人和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前者是根据受害人的应实行的法定责任,但受害人致残或许逝世的情况下,其法定责任将转嫁到施行危害人身上,后者则是出于近亲属对逝世者实行法定责任的补偿。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身份权,便是民事主体根据某种特定的身份利益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力,具体表现亲属权。亲属权的首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抚育、抚养和奉养等。《婚姻法》第22条、第23条规则,有担负才能的兄弟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责任,有监护权的亲属对被监护的约束行为才能人的精力病人有代理权。其整体而言,首要体现在责任方面的规则。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补偿权力人”条件是对逝世受害人承当了责任。就本案而言,逝世受害人张明的亲属张冰将其送进敬老院,没有实行其作为亲属的责任,天然不能成为人身危害补偿的“补偿权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