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样认定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的年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1:08网友发问:
我软件公司于2011年建立,2012年估计初度盈余,我公司计划2013年1月请求资历确定,假如能够在3月份获得确定的话,且假设在2013年、2014年均获利,那么我公司能够享用哪年的免税优惠?
按以往方针了解是应该享用2013年和2014年的税收优惠。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规则,假如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获得相关确定资质,该企业应在获得相关确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核算的优惠期的剩下年限享用相应的定时减免优惠。咱们感到疑问,假如我公司在2013年的6月份才获得确定资质,那么从所谓的“获利年度起核算的优惠期的剩下年限”中获利年度是2013年仍是初度获利年度2012年开端?
假设是从2013年开端,那就将进入一个无限循环,一直是5年的剩下年限?再假设是从初度获利年度2012年开端核算剩下年限的话,从实践视点考虑是比较合理的,早确定多优惠,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则,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契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确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核算优惠期。此处所讲的获利年度是不是也应该从初度获利年度算起?然后2012年度也是能够享用优惠方针了。这点是适当对立的,文件中两条规则的获利年度的意思终究是否相同?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则,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契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确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核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用至期满停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确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确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变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第十条规则,本告诉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契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并经确定获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十七条规则,契合本告诉规则须经确定后享用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获得相关确定资质。假如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获得相关确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用相应的定时减免税优惠;假如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获得相关确定资质,该企业应在获得相关确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核算的优惠期的剩下年限享用相应的定时减免优惠。
上述方针着重,一是只要一起契合2011年1月1日起新建立的企业及经确定获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且契合上述第十条规则的企业才干自获利年度起享用“两免三折半”的税收优惠方针;二是企业于获利年度后获得了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的确定资质,应自获得确定资质起,享用从获利年度起核算的剩下年限的税收优惠方针。
因而,贵公司2011年建立,估计2012年盈余,2013年1月请求资历确定。假如贵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获得了软件企业的确定资质,能够享用2012年~2013年度免税,2014年~2016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针;假如贵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获得了软件企业的确定资质,能够享用2013年度免税,2014年-2016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