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房屋先抵后租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6:55
房子先抵后租时,也要区别房子在典当时是否处理了相关的典当挂号。房子在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后再租借给别人时,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刘某向张某告贷2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30万元)作典当,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了典当挂号。2012年3月刘某将该房子租给孙某寓居,两边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租期3年,签定协议时刘某未奉告孙某该房子已典当给张某的现实。2014年6月,刘某借张某的20万元到期无力归还,张某遂行使典当权将房子经过拍卖组织卖于赵某并处理了房子过户挂号手续。赵某获得房子所有权后要求孙某腾房,孙某拒不搬出,并以“生意不破租借”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持续租住该房子至租期届满,赵某不同意,两边遂诉至法院。
剖析:
本案中孙某的建议并不能建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此即俗语所说的“生意不破租借”;《合同法》第230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享有以平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但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229条和第230条的规则,孙某应当依照赵某的要求腾房并补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首要,本案房子典当在先,并处理的典当挂号存案手续,根据《担保法解说》第66条第一款的规则,典当人将已典当的产业租借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束缚力。赵某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是经过拍卖方法获得的,就是典当权人张某典当权的完成,因房子是先抵后租,故赵某作为房子的受让人不受刘某与孙某房子租借协议的束缚。
其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合同法》第230条规则的是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状况下,承租人在平等状况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但本案并不是租借人刘某卖房,而是典当权人张某经过行使典当权来完成自己债务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刘某卖房,故承租人孙某对该房子亦没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若是孙某承租刘某房子在先,刘某典当房子在后,根据《担保法解说》第65条的规则,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对受让人持续有用。因而,赵某作为房子的受让人要求孙某腾房的要求就得不到支撑了。可是赵某在租借合同期满前享有租金收取权,在赵某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后,孙某应将租金交于赵某而不能再将租金交于原租借人刘某。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