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1:53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发布了《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处理方法》全文,方法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任何非金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付出事务。该方法现已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令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处理方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付出服务商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行为,防备付出危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是指非金融组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组织供给下列部分或悉数钱银资金搬运服务:
(一)网络付出;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其他付出服务。
本方法所称网络付出,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搬运钱银资金的行为,包含钱银汇兑、互联网付出、移动电话付出、固定电话付出、数字电视付出等。
本方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盈余为意图发行的、在发行组织之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含采纳磁条、芯片等技能以卡片、暗码等方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方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经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钱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组织供给付出服务,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则获得《付出事务答应证》,成为付出组织。
付出组织依法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处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任何非金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付出事务。
第四条 付出组织之间的钱银资金搬运应当托付银行业金融组织处理,不得经过付出组织彼此寄存钱银资金或托付其他付出组织等方式处理。
付出组织不得处理银行业金融组织之间的钱银资金搬运,经特别答应的在外。
第五条 付出组织应当遵从安全、功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准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付出组织应当恪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则,实行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 请求与答应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付出事务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请求《付出事务答应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查看后,报中国人民银行赞同。
本方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组织。
第八条 《付出事务答应证》的请求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组织法人;
(二)有契合本方法规则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了解付出事务的高档处理人员;
(五)有契合要求的反洗钱方法;
(六)有契合要求的付出事务设备;
(七)有健全的组织组织、内部操控准则和危险处理方法;
(八)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和安全保证方法;
(九)请求人及其高档处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运用付出事务实施违法违法活动或为违法违法活动处理付出事务等受过处分。
第九条 请求人拟在全国规模内从事付出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从事付出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钱银资本。
本方法所称在全国规模内从事付出事务,包含请求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分支组织从事付出事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付出事务的景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调整请求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付出组织的事务规模、境外出资人的资历条件和出资份额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则,报国务院赞同。
第十条 请求人的首要出资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到请求日,接连为金融组织供给信息处理支撑服务2年以上,或接连为电子商务活动供给信息处理支撑服务2年以上;
(三)到请求日,接连盈余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运用付出事务实施违法违法活动或为违法违法活动处理付出事务等受过处分。
本方法所称首要出资人,包含具有请求人实践操控权的出资人和持有请求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请求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书面请求,载明请求人的称号、居处、注册资本、组织组织设置、拟请求付出事务等;
(二)公司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财政管帐陈述;
(六)付出事务可行性研究陈述;
(七)反洗钱方法检验材料;
(八)技能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档处理人员的经历材料;
(十)请求人及其高档处理人员的无违法记载证明材料;
(十一)首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请求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受理告诉后按规则布告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首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份额及其财政情况;
(三)拟请求的付出事务;
(四)请求人的运营场所;
(五)付出事务设备的技能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依法受理契合要求的各项请求,并将初审定见和请求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查看赞同的,依法颁布《付出事务答应证》,并予以布告。
《付出事务答应证》自颁布之日起,有用期5年。付出组织拟于《付出事务答应证》期满后持续从事付出事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提出续展请求。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用期为5年。
第十四条 付出组织改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前报中国人民银行赞同:
(一)改动公司称号、注册资本或组织方式;
(二)改动首要出资人;
(三)兼并或分立;
(四)调整事务类型或改动事务掩盖规模。
第十五条 付出组织请求中止付出事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请求,载明公司称号、付出事务展开情况、拟中止付出事务及中止原因等;
(二)公司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付出事务答应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证计划;
(五)付出事务信息处理计划。
准予中止的,付出组织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结中止作业,交回《付出事务答应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答应程序未作规则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答应实施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七条 付出组织应当依照《付出事务答应证》核准的事务规模从事运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规模之外的事务,不得将事务外包。
付出组织不得转让、租借、出借《付出事务答应证》。
第十八条 付出组织应当依照审慎运营的要求,拟定付出事务方法及客户权益保证方法,树立健全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准则,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存案。
第十九条 付出组织应当确认付出事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存案。
付出组织应当揭露发表其付出事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
第二十条 付出组织应当按规则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送付出事务核算报表和财政管帐陈述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付出组织应当拟定付出服务协议,清晰其与客户的权力和职责、胶葛处理准则、违约职责等事项。
付出组织应当揭露发表付出服务协议的格局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存案。
第二十二条 付出组织的分公司从事付出事务的,付出组织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存案。
付出组织的分公司中止付出事务的,对比前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付出组织承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付出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承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付出组织承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付出组织的自有产业。
付出组织只能根据客户建议的付出指令搬运备付金。制止付出组织以任何方式移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付出组织应当在客户建议的付出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称号;
(二)确认的金额;
(三)收款人称号;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称号或付出组织称号;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称号或付出组织称号;
(六)付出指令的建议日期。
客户经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付出的,付出组织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经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付出的,付出组织还应当记载客户有用身份证件上的称号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付出组织承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寄存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还有规则的在外。
付出组织只能挑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付出组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组织或授权的分支组织签定备付金存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力、职责和职责。
付出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付出组织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承受的备付金寄存在付出组织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付出组织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组织对付出组织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定见奉告付出组织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付出组织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组织出具的复核定见处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寄存在本组织的客户备付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则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组织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运用情况等信息材料。
对付出组织违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则运用客户备付金的请求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回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运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当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组织陈述。
第三十条 付出组织的实缴钱银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份额,不得低于10%。
本方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组织根据最近90日内付出组织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核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付出组织应当按规则核对客户的有用身份证件或其他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并挂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付出组织明知或应知客户运用其付出事务实施违法违法活动的,应当中止为其处理付出事务。
第三十二条 付出组织应当具有必要的技能手段,保证付出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行狡赖性,付出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付出事务的安全性;具有灾祸康复处理才能和应急处理才能,保证付出事务的接连性。
第三十三条 付出组织应当依法保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走漏。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四条 付出组织应当按规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付出事务信息、管帐档案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付出组织应当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定时或不定时的现场查看和非现场查看,照实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阻遏、躲避查看,不得谎称、躲藏、毁掉相关根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根据法令、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对付出组织的公司处理、事务活动、内部操控、危险情况、反洗钱作业等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现场查看和非现场查看。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依法对付出组织进行现场查看,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查看程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能够采纳下列方法对付出组织进行现场查看:
(一)问询付出组织的作业人员,要求其对被查看事项作出解说、阐明;
(二)查阅、仿制与被查看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或许被搬运、躲藏或毁损的文件、材料予以封存;
(三)查看付出组织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查看付出事务设备及相关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付出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有权责令其中止处理部分或悉数付出事务:
(一)累计亏本超越其实缴钱银资本的50%;
(二)有严重运营危险;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付出组织因闭幕、依法被吊销或被宣告破产而中止的,其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则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的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背规则查看赞同《付出事务答应证》的请求、改动、中止等事项的;
(二)违背规则对付出组织进行查看的;
(三)走漏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责令其期限改正,并给予正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中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事务:
(一)未按规则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运用情况等信息材料的;
(二)未按规则对付出组织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付出组织违背规则运用客户备付金的请求或指令予以回绝的。
第四十二条 付出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责令其期限改正,并给予正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则树立有关准则方法或危险处理方法的;
(二)未按规则处理相关存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则揭露发表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则报送或保管相关材料的;
(五)未按规则处理相关改动事项的;
(六)未按规则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则保存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付出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刊出其《付出事务答应证》;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转让、租借、出借《付出事务答应证》的;
(二)超出核准事务规模或将事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则寄存或运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恪守实缴钱银资本与客户备付金份额处理规则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止或中止付出事务的;
(六)回绝或阻止相关查看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付出组织稳健运转、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损害付出服务商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付出组织未按规则实行反洗钱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令法规等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刊出其《付出事务答应证》。
第四十五条 付出组织超出《付出事务答应证》有用期限持续从事付出事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责令其中止付出事务;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付出事务答应证》但未获赞同的,请求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或参加请求《付出事务答应证》。
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付出事务答应证》且已获赞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责令其中止付出事务,刊出其《付出事务答应证》;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请求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请求或参加请求《付出事务答应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私行从事或变相从事付出事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责令其中止付出事务;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实施前现已从事付出事务的非金融组织,应当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请求获得《付出事务答应证》。逾期未获得的,不得持续从事付出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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