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2:43产权重组是其时企业改革的要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产权重组的办法许多,有吞并、吞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办法。国家为习惯企业产权重组的需求,推动企业改革,加强对财物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办理,先后拟定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关于企业吞并分立事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等方针。这些方针对改组和改制企业所得税交税人承认、财物计价、税收优惠、亏本补偿以及重组收益等触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标准性的规则,为咱们进行企业产权重组的税收谋划供给了法令根据。
一、企业吞并的税收谋划
(一)企业吞并税收谋划的法令根据
企业吞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狭义的企业吞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经过签定吞并协议,依法令程序,吞并为一个企业的法令行为。吞并能够采纳吸收吞并和新设吞并两种办法。吸收吞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吞并时,其间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闭幕;新设吞并,又称创建吞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吞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吞并各方闭幕。而广义的吞并则还包含了控股吞并,控股吞并是指一家企业经过长期投资获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权的吞并办法。
企业吞并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吞并或吞并各方的债款、债款由吞并后的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继承。国家为标准吞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办理,作了如下规则:
1.交税人的承认。
(1)被吸收或吞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契合企业所得税交税人条件的,别离以被吸收或吞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交税人;被吸收或吞并的企业已不契合企业所得税交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交税人,被吸收或吞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继承。
(2)企业以新设吞并办法吞并后,新设企业契合企业所得税交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交税人,吞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继承。
2.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不管采纳何种办法吞并、吞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该享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料。
(2)吞并、吞并前各企业应享用的定时减免税优惠,且已享用期满的,吞并或吞并后的企业不再享用优惠。
(3)吞并、吞并前各企业应享用的定时减免税优惠,未享用期满的,且剩下期限共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吞并或吞并后的企业可持续享用优惠至期满;假如剩下期限不共同的,应别离核算相应的应交税所得额,别离按税收法规规则持续享用优惠至期满。吞并、吞并后不契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交税。
3.财物转让损益、财物计价、亏本补偿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吞并,通常状况下,被吞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被吞并企业曾经年度的亏本,不得结转到吞并企业补偿;吞并企业承受被吞并企业的有关财物,计税时能够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承认本钱。
吞并企业和被吞并企业为完成吞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丢失。
(2)吞并企业支交给被吞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买价款中,除吞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简称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付出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则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吞并企业不承认悉数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不核算交纳所得税;被吞并企业吞并曾经的悉数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吞并企业承当,曾经年度的亏本,假如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可由吞并企业持续按规则用以后年度完成的与被吞并企业财物相关的所得补偿;吞并企业承受被吞并企业悉数财物的计税本钱,须以被吞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根底承认。
被吞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吞并企业的股权交流吞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吞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本钱,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本钱为根底承认。但未交流新股的被吞并企业的股东获得的悉数非股权付出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则核算承认产业转让所得或丢失,依法交纳所得税。
此外,如被吞并企业的财物与负债根本持平,即净财物简直为零,吞并企业以承当被吞并企业悉数债款的办法完成吸收吞并,不视为被吞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不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
(二)企业吞并的税收谋划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在吞并中因为产权交流的付出办法不同,其转让所得、财物计价、亏本补偿等触及所得税的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而对这些触及所得税的事项的税务处理办法不同,必定对吞并企业或被吞并企业的所得税担负发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吞并的税收谋划时有必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财物转让损益的承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吞并中,被吞并企业是否承认产业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流的付出办法。在吞并企业支交给被吞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买价款中,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吞并企业能够不承认悉数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核算损益,作为本钱利得所得税。假如吞并企业支交给被吞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付出额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吞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产业转让所得税。
因为上述两种状况,其转让收益的承认时刻、计税根据不同,对被吞并企业的所得税负的影响也就不同。
例如
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财物为80万元。假如A企业悉数用股票付出,则B企业的股东在吞并时不需求交纳所得税。假如A企业用股权付出50%、用现金付出50%,则被吞并企业在吞并时应按财物转让所得100-80=20万元交纳20×33%=6.6万元的所得税。即便在第一种状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交纳本钱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财物计价的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股权票面价值20%的状况下,吞并企业承受被吞并企业的悉数财物的计税本钱,可按被吞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根底承认;而假如非股权付出额高于所付出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吞并企业承受被吞并企业的财物,能够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承认计税本钱。
因为两种不同状况下,吞并企业承受的被吞并企业的财物计入本钱费用的价值根底不同,必定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吞并后吞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例如,在上述比如中,A企业承受的B企业的财物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估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6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吞并时评价作价100万元。则:在第一种状况下,吞并企业对该生产线的年折旧额=(200-120)÷(10-6)=20万元;在第二种状况下,吞并企业对该生产线的年折旧额=100÷(10-6)=25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本补偿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状况下,被吞并企业曾经年度的亏本,假如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可由吞并企业持续按规则用以后年度完成的与被吞并企业财物相关的所得补偿;而假如非股权付出额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吞并企业曾经年度的亏本,不得结转到吞并企业补偿。
因为两种不同状况下,被吞并企业曾经年度亏本的处理办法不同,必定会影响到吞并后企业的所得税负。例如,A企业1999年头吞并B企业,B企业其时有100万元的亏本没有得到补偿,其税前补偿的期限尚有3年。被吞并的B企业净财物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吞并后吞并企业悉数净财物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吞并后吞并企业的补偿亏本前应税所得别离为100万、200万和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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