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34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张某(男)与刘某(女)两边到x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男女两边共同赞同将夫妻一起一切的x市x小区的住宅归女儿张花一切。该协议在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张某反悔,要求吊销赠与并回绝合作处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一切的约好本质是男女两边对女儿作出的产业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 ,现房产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李某能够吊销赠与。
2008年12月,张某与刘某的女儿张花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张某当即实行离婚协议约好,与前妻刘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好的房产处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一切。
审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张某与刘某15日内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张花名下。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约好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一切,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联系意图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现已实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吊销。 夫妻共有产业赠与子女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表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责任及其它附随责任严密相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切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该规则有两层意义:一是夫妻两边关于婚前产业和婚后产业是能够约好归属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产业能够经过协议的方法“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
男女两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产业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产业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差异。男女两边在离婚时赞同赠与子女房产,并以离婚协议的方式以清晰该意思表明,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无违背法令规则的景象;这种赠与法令联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与婚前产业赠与夫妻另一方亦无本差异。挂号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处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挂号手续,赠与人不得回绝实行离婚协议的附随责任及建议吊销该项赠与。
假如赠与人可随意吊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二是违背了今世契约签字收效的准则;三是歹意使用赠与的吊销到达既离婚又占有产业的意图,给子女或原爱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力损伤,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而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清楚明了。
男女两边在离婚时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子女,也归于两边对产业切割达到的共同协议,反悔一方没有依据证明所达到的协议存在诈骗、钳制景象的,依法不该予以改变吊销。故被告张某应当无条件当行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回绝实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其实行。
2008年9月,张某(男)与刘某(女)两边到x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男女两边共同赞同将夫妻一起一切的x市x小区的住宅归女儿张花一切。该协议在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张某反悔,要求吊销赠与并回绝合作处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一切的约好本质是男女两边对女儿作出的产业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 ,现房产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李某能够吊销赠与。
2008年12月,张某与刘某的女儿张花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张某当即实行离婚协议约好,与前妻刘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好的房产处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一切。
审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张某与刘某15日内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张花名下。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约好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一切,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联系意图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现已实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吊销。 夫妻共有产业赠与子女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表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责任及其它附随责任严密相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切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该规则有两层意义:一是夫妻两边关于婚前产业和婚后产业是能够约好归属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产业能够经过协议的方法“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
男女两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产业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产业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差异。男女两边在离婚时赞同赠与子女房产,并以离婚协议的方式以清晰该意思表明,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无违背法令规则的景象;这种赠与法令联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与婚前产业赠与夫妻另一方亦无本差异。挂号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处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挂号手续,赠与人不得回绝实行离婚协议的附随责任及建议吊销该项赠与。
假如赠与人可随意吊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二是违背了今世契约签字收效的准则;三是歹意使用赠与的吊销到达既离婚又占有产业的意图,给子女或原爱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力损伤,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而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清楚明了。
男女两边在离婚时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子女,也归于两边对产业切割达到的共同协议,反悔一方没有依据证明所达到的协议存在诈骗、钳制景象的,依法不该予以改变吊销。故被告张某应当无条件当行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回绝实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