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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9:15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规则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赛联络没有作出限制。可是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赛行为里边,多处运用了危害竞赛对手”这个词,比方第五条、第十四条;而在别的一些条文里则运用了架空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比方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其他没有适用危害竞赛对手”或架空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的,要么归于反垄断的内容,比方第七条规则,要么暗含着危害竞赛对手,比方第九条虚伪广告,危害目标是顾客和同业竞赛者,第十条商业秘密,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场合,危害目标也只能是同业竞赛者。所以一般以为,反不正当竞赛案子,以原、被告存在竞赛联络为条件,不然难以建立不正当竞赛。事实上也确实是,在许多场合,竞赛联络的存在关于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认定是不行短少的,比方比较广告一般是同类产品的彼此比较,如农民山泉案”;搭便车”一般搭的是同业竞赛者的便车,如老干妈案”。也正因而,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赛案子的时分一般会首要审理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赛联络,原、被告间一般也为此在庭上争得面红耳赤。
  但不正当竞赛真的以存在竞赛联络为条件吗?综观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条文自身,竞赛联络在许多不正当竞赛案子中是不必要的,不存在竞赛联络的经营者或许非经营者同样会构成反不正当竞赛。
  从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章规则不正当竞赛行为的类型看,能够将不正当竞赛类型化为:1.运用别人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第五条、第十条);2.损坏别人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第十条、第十四条);3.其他不妥获取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下面笔者将别离调查,看看这些竞赛行为是否皆需行为人与受害人世存在竞赛联络为必要。
一、运用别人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
  所谓运用别人的竞赛优势,主要是指运用别人的商业标识,凭借别人的名声为自己获利,即所谓的各式各样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权利人会发生两种晦气的结果:一是混杂了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影响了销量,有时或许还会影响产品名誉;二是淡化,即在其他产品上或许服务上运用权利人的闻名商业标识,使权利人的商业标识失掉显著性。
  在混杂的场合,一般是竞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赛,竞赛联络是不行或缺的。这是由于侵权人一般是同业经营者,凭借别人已有的商业诺言到达混杂产品来历的意图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以便从商场获取不合法的利益。而在淡化的场合,就不必定发生在竞赛者之间了。淡化一般对错竞赛者不妥地运用某一闻名的商业标识,凭借该商业标识所依靠的商业诺言,使顾客引起过错的联想来推行自己的产品。比方闻名的柯达案”,尽管被告公司是一家出产电梯的公司,与原告出产的拍摄器件有着清楚明了的差异,两者的经营不存在重合与掩盖,乃至没有任何的实践联络,可是法院依然以为电梯公司不妥地凭借了柯达公司的商业诺言,构成了不正当竞赛。
  在新式的运用闻名人物品格商业化优势来进步自己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案子中,经营者和名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竞赛联络的,如崔永元案”。在这里,竞赛联络显然是不必要的。
二、损坏别人竞赛优势的不正当竞赛
  损坏别人竞赛优势,是指那些对别人现已取得的竞赛优势进行进犯、贬低一级行为,使别人损失或许下降现已取得的竞赛优势。这类行为主要指诽谤商业诺言、比较广告、不妥揭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在诽谤商誉方面,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将受害人限制在竞赛对手,除竞赛对手外的任何安排或许个人,即便对经营者的商业诺言进行诽谤,也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赛法上的诽谤,而只能是一般的企业名誉权胶葛。而在侵略商业秘密的案子里,反不正当竞赛法并没有将侵权人限制为竞赛对手,而只广泛地规则为经营者。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存在竞赛联络,只要是揭露或许发表了商业秘密的经营者,都是适格的侵权人。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赛法令》则走得更远,该法令第十八条将事务来往方以及职工在内的任何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不妥发表、运用、获取或许答应别人运用,都以为侵略商业秘密,而不管该人是否与商业秘密持有人存在竞赛联络,也不管其是否是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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