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3:11第一条 为深化住宅准则改革,改进寓居条件,加强对住宅公积金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宅告贷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编在职的干部、员工(下称在职人员)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下称公积金告贷),是指已实施住宅公积金准则的单位的在职人员,在本市城区,潮安、饶平县城购买合法开发的自住宅(二手房在外)并设定为典当物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告贷。
第四条 公积金告贷事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告贷事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依据潮州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下称托付人)确认的告贷目标、用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处理。
第五条 公积金告贷年度计划由潮州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凡一起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请求公积金告贷:
(一)按规则接连、足额缴付住宅公积金(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契合规则的购房合同书;
(三)有拟购住宅悉数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四)契合托付人和受托人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每个契合告贷条件的告贷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用一次公积金告贷。
第八条 公积金告贷最高额不超越告贷人告贷时已工作的家庭成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不高于所购住宅评价价值或实践购买价的70%。
第九条 告贷期限最长不超越15年。
第十条 告贷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利率履行。
第十一条 请求公积金告贷应供给担保,并按上级规则办好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告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公积金告贷请求书一式二份;
2、经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按要求填写结束的告贷审批表一式二份;
5、告贷人承诺书、保证书、担保书(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书)一式二份;
6、告贷人家庭成员赞同动用其住宅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7、首期付款收据;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带齐原件以备校验。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天内作出准予告贷或许禁绝告贷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