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4:40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造,可是不具有相应施薪酬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修建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政凭据等,向被挂靠人交纳办理费,承包并进行工程建造的行为。那么签定建造工程挂靠施工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因建造工程施工中所触及的各方人员比较多,因而由挂靠所发作的各方当事人法令联系比较杂乱。具体来说,其触及的各方当事人首要有建造单位即发包人、承包单位即被挂靠人、挂靠人、资料设备供货商及招聘人员等,这些当事人相互之间构成许多种法令联系,该多种法令联系也因挂靠法令联系的无效而发作不同的法令作用。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令联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胶葛的首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许办理费,即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工程价款、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办理费/承包费等而发作。由于在挂靠中,挂靠人一般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作工程款交给结算联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收取,这样被挂靠人把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迫位置,因被挂靠人不按两边之间的协议付出工程款引起胶葛。别的一类胶葛是追偿权胶葛,由于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好,若因挂靠人的差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含但不限于向建造单位、资料设备供货商、招聘人员付出违约金、补偿金等),被挂靠人能够在承当相关职责后向挂靠人追偿,即依据挂靠合同联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作的胶葛。那么,该类胶葛发作的合同法令联系的效能怎么呢?依据前述《修建法》第26条第(2)款、《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则可知,法令法规清晰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据此,挂靠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关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则对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不合法利益应予没收。所以,对被挂靠人获得的办理费等应依法被没收。
可是,尽管挂靠合同无效,但关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价款的景象(实践上触及到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后边会谈到。),应区别为两种状况来处理,一是假如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二是假如工程竣工检验未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为什么要按以上两种状况来区别对待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则,“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以上两条规则了建造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关于承包人要求付出工程价款的,分为两种景象处理:一是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应予支撑,二是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支撑。这两条规则实践上淡化了合同的效能,即不以合同是否有用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检验是否合格为依据,检验合格的就予以支撑,检验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撑。尽管这两条规则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的。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法令联系。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契合建造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契合法令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定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用。但实践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践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实践施工并实行合同相关职责,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修建法》第26条第(2)款、《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则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则,因而,两边签定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而遭受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若发包人在知情的状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定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差错,应当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检验合格来区别处理。工程检验合格的,则支撑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撑工程价款的恳求;工程检验不合格的,则不支撑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付出工程价款的恳求。别的需求着重的是,由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无法行使,由于合同有用,是具有和行使该项权力的根底。
(3)发包人与实践施工人(挂靠人)的法令联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合同的权力职责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践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好像没有法令联系,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准则。该《解说》第25条规则,“因建造工程质量发作争议的,发包人能够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践施工人为一起被告提起诉讼”,实践施工人应包含挂靠人,因而发包人也能够向挂靠人建议权力。该《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据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向发包人建议权力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当付款职责。
(4)供货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生意合同法令联系。实践中,因资料及设备收购引起的与供货商的生意合同胶葛,也是挂靠法令联系中比较遍及和杂乱的胶葛。假如在工程施工进程中,被挂靠人严厉把自己扫除在资料收购进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货商购买资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资料的供货商付出货款,与供货商不发作任何的经济联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践施工人,其与供货商因生意合同联系而发作货款拖欠胶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货商只能要求挂靠人付出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付出欠款。别的,假如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货商签定资料生意合同,自行付款,由此发作货款胶葛,应按生意合同联系来处理。但实践上,在许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收购办理适当紊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一起向一个供货商收购资料,或被挂靠人托付挂靠人向供货商收购,托付停止后被挂靠人没有告诉供货商托付停止事项,挂靠人持续向同一供货商收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实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货商收购资料,从而使供货商无法厘清究竟哪一方才是真实的债务人,终究或会导致合同法上规则的表见代理,而终究由被挂靠人向供货商承当付款职责。
(5)实践上,挂靠还触及到一个重要问题,便是雇工联系问题。由于在挂靠联系中,挂靠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办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暂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首要是农人工,其间发作的最首要的便是国家不断着重、事关社会安稳的农人工薪酬付出问题。关于该问题,修建方面的法令法规并未有清晰的规则,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判别,工程雇佣人员的薪酬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法来处理的。按该司法解说第26条拟定的精力判别,招聘人员也归于实践施工人,他们也能够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建议权力。在挂靠中,招聘人员被拖欠薪酬时,能够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建议权力。
因建造工程施工中所触及的各方人员比较多,因而由挂靠所发作的各方当事人法令联系比较杂乱。具体来说,其触及的各方当事人首要有建造单位即发包人、承包单位即被挂靠人、挂靠人、资料设备供货商及招聘人员等,这些当事人相互之间构成许多种法令联系,该多种法令联系也因挂靠法令联系的无效而发作不同的法令作用。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令联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胶葛的首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许办理费,即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工程价款、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办理费/承包费等而发作。由于在挂靠中,挂靠人一般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作工程款交给结算联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收取,这样被挂靠人把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迫位置,因被挂靠人不按两边之间的协议付出工程款引起胶葛。别的一类胶葛是追偿权胶葛,由于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好,若因挂靠人的差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含但不限于向建造单位、资料设备供货商、招聘人员付出违约金、补偿金等),被挂靠人能够在承当相关职责后向挂靠人追偿,即依据挂靠合同联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作的胶葛。那么,该类胶葛发作的合同法令联系的效能怎么呢?依据前述《修建法》第26条第(2)款、《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则可知,法令法规清晰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据此,挂靠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关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则对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不合法利益应予没收。所以,对被挂靠人获得的办理费等应依法被没收。
可是,尽管挂靠合同无效,但关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价款的景象(实践上触及到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后边会谈到。),应区别为两种状况来处理,一是假如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二是假如工程竣工检验未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为什么要按以上两种状况来区别对待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则,“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以上两条规则了建造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关于承包人要求付出工程价款的,分为两种景象处理:一是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应予支撑,二是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支撑。这两条规则实践上淡化了合同的效能,即不以合同是否有用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检验是否合格为依据,检验合格的就予以支撑,检验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撑。尽管这两条规则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的。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法令联系。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契合建造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契合法令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定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用。但实践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践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实践施工并实行合同相关职责,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修建法》第26条第(2)款、《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则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则,因而,两边签定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而遭受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若发包人在知情的状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定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差错,应当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检验合格来区别处理。工程检验合格的,则支撑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撑工程价款的恳求;工程检验不合格的,则不支撑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付出工程价款的恳求。别的需求着重的是,由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无法行使,由于合同有用,是具有和行使该项权力的根底。
(3)发包人与实践施工人(挂靠人)的法令联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合同的权力职责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践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好像没有法令联系,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准则。该《解说》第25条规则,“因建造工程质量发作争议的,发包人能够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践施工人为一起被告提起诉讼”,实践施工人应包含挂靠人,因而发包人也能够向挂靠人建议权力。该《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据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向发包人建议权力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当付款职责。
(4)供货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生意合同法令联系。实践中,因资料及设备收购引起的与供货商的生意合同胶葛,也是挂靠法令联系中比较遍及和杂乱的胶葛。假如在工程施工进程中,被挂靠人严厉把自己扫除在资料收购进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货商购买资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资料的供货商付出货款,与供货商不发作任何的经济联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践施工人,其与供货商因生意合同联系而发作货款拖欠胶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货商只能要求挂靠人付出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付出欠款。别的,假如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货商签定资料生意合同,自行付款,由此发作货款胶葛,应按生意合同联系来处理。但实践上,在许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收购办理适当紊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一起向一个供货商收购资料,或被挂靠人托付挂靠人向供货商收购,托付停止后被挂靠人没有告诉供货商托付停止事项,挂靠人持续向同一供货商收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实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货商收购资料,从而使供货商无法厘清究竟哪一方才是真实的债务人,终究或会导致合同法上规则的表见代理,而终究由被挂靠人向供货商承当付款职责。
(5)实践上,挂靠还触及到一个重要问题,便是雇工联系问题。由于在挂靠联系中,挂靠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办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暂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首要是农人工,其间发作的最首要的便是国家不断着重、事关社会安稳的农人工薪酬付出问题。关于该问题,修建方面的法令法规并未有清晰的规则,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判别,工程雇佣人员的薪酬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法来处理的。按该司法解说第26条拟定的精力判别,招聘人员也归于实践施工人,他们也能够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建议权力。在挂靠中,招聘人员被拖欠薪酬时,能够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