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1:47广州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安排规矩
(穗人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正确行使裁定权,公平、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矩》、《广州市人事争议裁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按照法令、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矩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子,不受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实施裁定员、裁定庭准则。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及裁定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担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担任人、专家学者担任。裁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作业变化呈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弥补。其间主任的替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替换需经裁定委员会主任赞同。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举办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与,并经参与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用。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裁定委员会会议抉择的构成,应通过充沛评论和民主协商。能够采纳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招集、掌管。因病或外出等特别原因不能到会会议的委员,能够书面托付本单位其他人员到会并代为投票表决,受托付人员应出具托付书。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举办会议时,能够依据需要,约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裁定委员会举办会议,应当在会议举办前由人事争议裁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将会议拟评论的首要事项及相关资料送达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办三日前将会议时刻、地址告诉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裁定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裁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裁定庭开展作业;
(二)担任统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裁定案子;
(三)研讨处理严重、疑问的人事争议裁定案子;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裁定员;
(五)就裁定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作业的主张。
(六)其他法令、法规和规章规矩由裁定委员会承当的相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