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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还有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8:26
职工在上班以外的时刻作业,公司是需求付劳作者加班费。可是许多公司关于加班的职工没有任何的福利支撑,职工以此免除劳作合同,公司还要求他补偿违约金。那么,不付加班费免除劳作合同竞业束缚还有效能吗?听讼网小编给你供给一些定见。
不付加班费免除劳作合同竞业束缚有无效能
有的。
依据合同法规则,解约合同书实践上又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其相关约好天然对缔约两边具有束缚力。一起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3条规则,一旦签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恪守。
竞业束缚,也叫竞业束缚,是用人单位为维护与自己在商场竞赛中获得优势位置有相关的商业秘密而对本单位中特定人群采纳的办法,要求该特定劳作者在脱离原作业岗位的一守时期内(该时期被称为竞业束缚期),不得在必定的地域内从事或许参加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赛的活动。由于把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主体只占劳作集体的小部分,所以竞业束缚一般也只针对把握或许有时机触摸商业秘密的集体。这是用人单位为维护自己在商场中的竞赛位置而提早采纳的办法,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力,以此来束缚劳作者。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用人单位需求付出的价值就是在该特定的劳作集体脱离原作业岗位后按月向其付出竞业束缚经济补偿金。
竞业束缚一般与保密协议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都是用人单位为维护商业秘密而采纳的办法,归于劳作合同中的约好条款,可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体现,也能够在劳作者作业一守时期后,用人单位考虑到劳作者在作业中将实践触摸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新签定一份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对一起对离岗后做出竞业束缚的要求。保密责任是根据诚笃信用原则,劳作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其本质作业的要求和束缚,脱离作业岗位后则转化成了在保密的一起还不能参加或许从事到与原岗位有竞赛联系的职业中来,比在职期间的要求更为严厉。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以立法的方式规则了劳作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束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束缚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束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
劳作者违背竞业束缚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这一条中清晰了竞业束缚的适用,即“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后”,司法实务中对“免除”便呈现了扩展解说和缩小解说,关于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后竞业束缚条款的效能便呈现了截然相反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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