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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4:49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权力。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依据债款的保全权能而发作的一项从权力。「1」代位权准则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早建立的。该法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其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和诉权,但权力和诉权专归于债款人个人者,不在此限。”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款人在什么条件下才干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款的完成。《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清晰规则,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合同法解说》第11条第(1)项规则“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这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根底。代位权是依据债款的保全权能而发作的一项从权力,所以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合法,且已发作法令效力。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没有建立,或许尽管建立但没有收效,或许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或许现已被免除,或许债款人的债款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天然债款,债款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用的债款。债款人的债款因意思表明不真实而具有可吊销要素的状况下,应当由债款人自动提出吊销的恳求,法院才干检查。在债款人未提出吊销之诉时债款人的债款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债款人能够向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款的完成。(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依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款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力,则或许由于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力得不到完成。能够行使,则是指债款人客观上有行使的才干。若因次债款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状况致使债款人不能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则不构成怠于行使。「2」我国《合同法》规则,债款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抛弃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则归于债的保全中吊销权准则的调整规模。依据《合同法解说》第13条规则,在确认“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别:1、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款。《合同法解说》第11条第(3)项规则:“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只需在债款到期时才干够向次债款人行使恳求权。假如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款人天然不能对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到期应依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约好来确认;若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则应以债款人第一次向次债款人提出实行恳求的时刻视为债款到期日。但关于债款人已实行结束所负责任,而纯享权力的债款,假如两边没有约好实行期限,债款人为躲避债款不向次债款人提出实行恳求,能否确认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比如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告贷,次债款人不实行还款责任,债款人又不建议,使债款人没有归还才干,债款人的债款不能完成。我以为关于债款人纯享权力的未约好实行期的债款,应当视为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说并没有把债款人债款的实行期限届满作为“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则债款人的债款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由于对债款人来说很难知道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具体状况,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实行期届满债款人有时无法供给依据证明。关于债款人债款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说没有规则。我以为债款人债款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需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才干得到法令的维护,债款人才干行使债款人的权力。2、债款人未以诉讼方法或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依据《合同法解说》第13条的规则,只需债款人没有经过诉讼方法或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即可确认债款人怠于行使,不管是否经过私家救助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过权力。选用此种方法的原因在于能够为法院确认债款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供给了一个清晰的规范,避免因债款人或次债款人随意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款人举出一个案例阐明其从前向次债款人建议过权力或许次债款人假造各种状况阐明债款人从前向其建议过权力,或许债款人与次债款人歹意勾结、假造从前建议权力的依据,而使代位权失败。《合同法解说》第13条规则,次债款人不以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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