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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他人隐私侵犯名誉权会犯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5:41

刘莉是某校园的教师,刘立是一名工人。有一天,校园收到一封寄给刘莉的信,收发员误将信交给了刘立。拆阅后,见信中有“你身体有什么感觉,要是怀孕的话,从速采纳办法”等话,发现信不是写给自己的,而是写给刘莉的,便将信封好后退给收发员。但过后,刘立将信的内容通知了其别人,并先后两次引证信中的内容加上一些有损刘莉声誉的话,以函件的方法寄给刘莉地点校园和有关上级部门,使刘莉声誉遭到危害。刘莉疑问,她能否向法院申述要求刘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
房山区佛子庄司法所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许捏造事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刘立的行为,已构成对刘莉的声誉损害,所以刘莉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刘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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