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4:14为加强银行汇票结算处理,标准银行汇票事务的准入和退出,防备银行汇票付出危险,依据《收据法》、《收据处理实施办法》、《付出结算办法》,制定本规则。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誉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银行汇票事务准入、退出处理规则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汇票结算处理,标准银行汇票事务的准入和退出,防备银行汇票付出危险,依据《收据法》、《收据处理实施办法》、《付出结算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誉合作社、农村信誉合作社及县(市)联社(下称银行)需求签发银行汇票的,有必要契合本规则的准入条件,并经中国公民银行同意。未经中国公民银行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
第三条 请求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当具有下列准入条件:
(一)持有经中国公民银行核发的金融组织法人许可证或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处理部门颁布的运营执照;
(二)具有固定的运营地址和安全保管印章、编押机具、银行汇票凭据的设备;
(三)内部处理完善,内控准则健全,装备的管帐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契合处理要求;
(四)运营状况较好,不良资产份额较低;
(五)在公民银行有足够的准备金存款,能到达公民银行存款准备金份额要求,单个农村信誉合作社按规则在县(市)联社存有足够的资金,可以保证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清算;
(六)有必定的异地付出结算事务量;
(七)在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前一年内未发作严重违规、过失事端和在三年内未发作严重经济案子。
第四条 请求签发银行汇票的城市信誉合作社、农村信誉合作社,除具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则的准入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两呆借款份额15%以下;
(二)近两年接连盈利;
(三)本钱足够率达4%以上。
第五条 需求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向公民银行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状况、处理和经办人员装备状况、事务运营状况和内部处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组织法人许可证或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和运营执照复印件;
(三)管帐结算处理准则和内控准则;
(四)请求前三个月的日均匀准备金存款余额,单个农村信誉合作社在县(市)联社三个月的日均匀存款余额;
(五)公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的。
第六条 银行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政府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公民银行总行同意,其分支组织请求签发银行汇票,由其总行担任同意;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公民银行总行同意,其分支组织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应经公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检查并签署定见后,上报其总行,由其总行报请中国公民银行总行同意。
(三)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誉合作社、农村信誉合作社及县(市)联社请求签发银行汇票,应经公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检查并签署定见,报公民银行分行、运营处理部审阅后,上报中国公民银行总行同意。
第七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准入组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历:
(一)违背银行汇票印、押、证处理规则,在公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作三次以上成心压票、退票,形成严重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作三次以上存款准备金缺乏,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四)托付他行署理兑付银行汇票或署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一年内发作三次以上未按规则及时移存资金的;
(五)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六)空白银行汇票凭据、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发作丢掉或被盗等严重结算事端的;
(七)因运营状况改变,不再契合规则的准入条件的。
第八条 银行汇票的准入组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主动损失签发银行汇票的资历:
(一)处理银行汇票事务组织撤并,原组织消亡的;
(二)自愿抛弃准入资历的。
第九条 准入组织的退出,应按照准入的批阅程序,由原同意准入的批阅行作出退出决议,并及时告诉有关银行,处理退出手续。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组织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则的状况,其总行未撤销其准入资历的,公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提出处理定见,经公民银行分行、运营处理部审阅后,上报中国公民银行总行,公民银行总行责成其总行撤销其准入资历。
第十条 退出的银行组织,应由其管辖行及时回收银行汇票凭据、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本规则第七条规则状况退出的银行组织,自退出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签发银行汇票的准入请求。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公民银行担任解说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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