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3:05
行政揭露准则,现在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论及不多,但内行政立法实践中却已作为各单行法的准则被《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所选用。但终究行政揭露准则的法令位置怎么,是仅作为单行法的根本准则,仍是能够上升为行政法根本准则,这一问题值得讨论。笔者拟就其上升为行政法根本准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打开浅显的论说。一、行政揭露的界说行政揭露的概念至今没有通说规则,仅有单个学者依据行政立法中详细准则作了简略的描绘。一般以为,行政揭露准则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要行政行为和与公民权利责任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实施揭露准则,是行政活动揭露化内行政程序上的表现。行政揭露准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准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差异于行政实体法的底子标志。笔者以为此概念的内在和外延均过于狭小,不能够满意现代行政民主化开展趋势对行政活动揭露化的要求。一般说来,行政活动揭露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按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经过各种前言和手法向社会揭露自己的行政责任规模、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成果、奖惩方法、监督手法以及作业纪律等,以自觉承受其他行政机关或许社会各界的监督,到达公平、廉洁、法治、民主的意图。因此,从外延来看,行政揭露不只是适用于外部行政行为范畴,而且应广泛适用于行政法各范畴,包含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广义的行政监督法及行政救助法范畴。 二、行政法根本准则的位置行政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悉数行政法之中,对各详细行政法令标准起辅导和统帅的效果,要求全部行政法主体内行政办理活动中有必要遵从的根本准则,是该部分法实质、特色、意图、规则等的高度归纳和集中表现。若想证明行政揭露准则上升为行政法的根本准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要应该清晰行政法根本准则的位置。论说我国行政法根本准则的位置,需求从剖析构成部分法根本准则的条件下手,证明其作为根本准则的必要性。1.部分法根本准则应对部分法令运作进程(包含立法、法令、司法)具有微观(价值理念上)的辅导意义,而且昭示着该部分法的开展方向。故而根本准则表现着法的实质和底子价值,是整个法令活动的辅导思想和起点,构成法令体系的魂灵,决议着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跟着20世纪以来传统的机械、静态法治主义向机动、动态的法治主义的开展,行政法的开展也发生了观念上的严重改变,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在观念上逐渐替代办理行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联系从单一办理联系向多元联系开展,行政合同、行政辅导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标明行政主体日益选用软性的偏私法化的手法以到达行政意图。从权利责任的遵守联系到日益保证民权的权利责任一致联系,行政机关内行政法令联系中肯定威望的位置也因保证民权的需求而发生了底子的不坚定。这种行政法根底理念的变迁为行政揭露准则供给了理论依据。故而行政揭露准则也因其在保证民权中的重要效果成为现代政法民主化开展的根本趋势之一。一起,行政活动进程的揭露化已在近期不断的被各国行政立法实践所证明,成为立法的根本起点之一。当然,揭露化的立法趋势转变为行政法实践中权利运作的揭露需要艰苦尽力。唯其如此,才更应将行政揭露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准则以学习其辅导意义。 2.根本准则应具有较宽的覆盖面,它有必要笼统于部分法各个范畴,具有广泛的根底揭露准则运用于行政法各个范畴,是行政法各个范畴的根本辅导准则。3.根本准则应有利于完善部分法法令体系的构建,我国行政法法令体系极为不健全,行政行为法范畴的立法尤为短缺。鉴于揭露准则内行政法各范畴中的重要位置,应当正视它对行政立法的重要辅导意义。4.行政揭露准则上升为我国行政法根本准则应与学界所公认的现有准则(依法行政准则)具有平等的法令位置,并在内容上互不重复,相互弥补,一起构建行政法治理论体系,一起引导现代行政法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