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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0:08
行政处罚的施行机关
(一)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施行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可以施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有必要是行政机关。
第二,有必要具有外部办理功能。
第三,有必要获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有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施行。
(二)授权施行行政处罚
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若不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则不能施行行政处罚。
(三)托付施行行政处罚
1.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则,受托付的安排有必要在授权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罚,不能再托付其他任何安排或个人施行行政处罚。
2.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安排施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担任监督,并对该安排施行行政处罚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可以承受行政托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安排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建立的办理公共事务的工作安排;二是具有了解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事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求进行技能查看或技能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安排进行相应技能查看或许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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