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0:12
【公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公布日期】 19871224
【施行日期】 19871224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规范、进步产品质量,
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
质量职责法令》、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
的陈述》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查验测
试中心办理试行方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
用户服务的政策,以产品技术规范为根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查验。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国家
、当地、企业)办理。
【章名】 第二章 安排和事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出产办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规范局的辅导下负
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办理作业,其主要使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法令。在授权范围内批阅和安排制
定建材产品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安排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查看
建材产品质量法规、规范及质量监督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成归口办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
国家规范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查看作业,逐步形成
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网。
(四)安排国家、职业安排的监督查看和质量查看作业。安排优质产
品、出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查验和查看作业。
(五)辅导和查看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安排的职业的质量查看评比作业
。
(六)辅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职业办理
部分的质量办理作业。
(七)安排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
第五条 省级建材职业办理部分的质量监督办理安排,担任本地区的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办理作业。其主要使命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定
。
第六条 国家和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
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安排。建材产品
【公布日期】 19871224
【施行日期】 19871224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规范、进步产品质量,
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
质量职责法令》、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
的陈述》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查验测
试中心办理试行方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
用户服务的政策,以产品技术规范为根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查验。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作业,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国家
、当地、企业)办理。
【章名】 第二章 安排和事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出产办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规范局的辅导下负
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查验办理作业,其主要使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法令。在授权范围内批阅和安排制
定建材产品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安排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查看
建材产品质量法规、规范及质量监督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成归口办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
国家规范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查看作业,逐步形成
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网。
(四)安排国家、职业安排的监督查看和质量查看作业。安排优质产
品、出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查验和查看作业。
(五)辅导和查看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安排的职业的质量查看评比作业
。
(六)辅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职业办理
部分的质量办理作业。
(七)安排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
第五条 省级建材职业办理部分的质量监督办理安排,担任本地区的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办理作业。其主要使命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定
。
第六条 国家和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
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安排。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