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1:46
一桩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看似简略,却触及广告发布合同的性质和怎么确定合同已实行等问题,笔者以为一审法院的判定存在误差。
案情:
原被告两边都是广告公司。原告广告公司自营一份广告月刊(称为“E刊”),宣扬材料称E刊由原告担任向高级社区写字楼直投免费发行,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均有发行途径,发行量为每月10万份。被告广告公司署理某手表品牌在E刊上发布广告。原被告两边于200x年4月签定广告合同,合同内容比较抽象简略,仅约好了广告发布月份是5月-7月、在封二刊登以及广告总价款等。同年5月中旬,原告提出因其本身原因E刊停刊,遂经被告赞同两边签定了一份合同停止协议。
2007年4月,原告以其现已实行了200x年5月份的广告刊登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相应的广告价款。因为被告以为,E刊在5月份时现已停刊,因而回绝付出任何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约实行了合同责任。
原告出示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E刊封二刊登着该手表的广告,以此作为原告现已实行了5月份广告刊登责任的证明。
被告则以为,广告的发布应当包含广告的刊登和广告杂志的投进、发行,而原告无法证明其在200x年5月份的E刊杂志上刊登约好的广告并依约向“高级社区写字楼直投发行”。尽管原告供给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作为根据,但该杂志的真实性及其是否为200x年5月印制均存在疑问。并且因为该杂志不具有揭露发行途径,不似晨报、晚报等揭露发行的报刊,单靠一本杂志底子无法证明原告实行了200x年5月刊的刊发和投进责任。此外,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E刊杂志在出刊后是由原告方担任投进,投进方法有快递、邮递、专人派送等,但是原告一直举不出系争的200x年5月刊现已过上述途径投进的任何根据。
法院判定:
法院在判定中确定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的制造和刊登,有现已出书的杂志为证,被告否定原告刊登及发行广告,但未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用。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谈论:
1、关于广告合同的性质
广告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广告制造合同,另一种是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制造合同一般被归类为承包合同,而广告发布合同一般被确定归于托付署理合同。本案系争的广告合同有些特别,因为广告的发布者一起也是广告媒体的经营者(原告自营广告杂志),担任杂志的制造、刊印及发行,可能是根据这个原因,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包合同纠纷”。但是从合同约好的内容来看,本案的合同实际上是广告发布合同而不是广告制造合同,原因是:榜首,该广告的清样是被告供给,而不是原告制造。原告对E刊的制造、修改、校对等是针对整本杂志而言的,被告仅仅托付其在一个版面中发布广告,E刊并非依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修改、制造;第二,该广告的刊登是为了用于投进、发行,而不是向被告交给制造效果,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给任何制造效果。因而,本案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则的承包合同的界说。
2、原告合同责任的实行
清晰了合同的性质之后,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原告不光应当“印制”杂志,还应当“发行”杂志。因为E刊是原告自行经过各种方法向写字楼、商务楼直投发行的,原告应供给根据证明其发行途径,并证明其实行了投进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是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承当实行责任的一方证明其现已实行。也就是说,应当由本案的原告证明其确已实行发行投进责任。本案的一审法院,仅以当庭出示的一本杂志,在没有其他根据佐证的情况下就确定原告实行了合同责任,显着缺少根据。更令人难以了解的是,判定书中居然以为,被告否定原告实行过责任,应由被告担任举证,试问怎么举证一件工作没有发作过?
案情:
原被告两边都是广告公司。原告广告公司自营一份广告月刊(称为“E刊”),宣扬材料称E刊由原告担任向高级社区写字楼直投免费发行,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均有发行途径,发行量为每月10万份。被告广告公司署理某手表品牌在E刊上发布广告。原被告两边于200x年4月签定广告合同,合同内容比较抽象简略,仅约好了广告发布月份是5月-7月、在封二刊登以及广告总价款等。同年5月中旬,原告提出因其本身原因E刊停刊,遂经被告赞同两边签定了一份合同停止协议。
2007年4月,原告以其现已实行了200x年5月份的广告刊登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相应的广告价款。因为被告以为,E刊在5月份时现已停刊,因而回绝付出任何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约实行了合同责任。
原告出示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E刊封二刊登着该手表的广告,以此作为原告现已实行了5月份广告刊登责任的证明。
被告则以为,广告的发布应当包含广告的刊登和广告杂志的投进、发行,而原告无法证明其在200x年5月份的E刊杂志上刊登约好的广告并依约向“高级社区写字楼直投发行”。尽管原告供给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作为根据,但该杂志的真实性及其是否为200x年5月印制均存在疑问。并且因为该杂志不具有揭露发行途径,不似晨报、晚报等揭露发行的报刊,单靠一本杂志底子无法证明原告实行了200x年5月刊的刊发和投进责任。此外,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E刊杂志在出刊后是由原告方担任投进,投进方法有快递、邮递、专人派送等,但是原告一直举不出系争的200x年5月刊现已过上述途径投进的任何根据。
法院判定:
法院在判定中确定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的制造和刊登,有现已出书的杂志为证,被告否定原告刊登及发行广告,但未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用。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谈论:
1、关于广告合同的性质
广告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广告制造合同,另一种是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制造合同一般被归类为承包合同,而广告发布合同一般被确定归于托付署理合同。本案系争的广告合同有些特别,因为广告的发布者一起也是广告媒体的经营者(原告自营广告杂志),担任杂志的制造、刊印及发行,可能是根据这个原因,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包合同纠纷”。但是从合同约好的内容来看,本案的合同实际上是广告发布合同而不是广告制造合同,原因是:榜首,该广告的清样是被告供给,而不是原告制造。原告对E刊的制造、修改、校对等是针对整本杂志而言的,被告仅仅托付其在一个版面中发布广告,E刊并非依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修改、制造;第二,该广告的刊登是为了用于投进、发行,而不是向被告交给制造效果,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给任何制造效果。因而,本案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则的承包合同的界说。
2、原告合同责任的实行
清晰了合同的性质之后,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原告不光应当“印制”杂志,还应当“发行”杂志。因为E刊是原告自行经过各种方法向写字楼、商务楼直投发行的,原告应供给根据证明其发行途径,并证明其实行了投进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是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承当实行责任的一方证明其现已实行。也就是说,应当由本案的原告证明其确已实行发行投进责任。本案的一审法院,仅以当庭出示的一本杂志,在没有其他根据佐证的情况下就确定原告实行了合同责任,显着缺少根据。更令人难以了解的是,判定书中居然以为,被告否定原告实行过责任,应由被告担任举证,试问怎么举证一件工作没有发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