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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2:45
一、恳求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定中的中国公民,能够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中的外国公民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但其离婚的原爱人有必要是中国公民。
二、恳求立案须递送的资料
1、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恳求人应提出书面恳求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不然,不予受理。
2、恳求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定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定成果、时刻。
3)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
4)恳求理由及恳求。
5)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3、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没有指明已收效或收效时刻的,恳求人应提交作出判定的法院出具的判定已收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定的原告为恳求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点要求供给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分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起恳求人应供给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被告为恳求人,提交第3、第4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告诉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为实在和现已收效。
7、恳求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恳求人的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常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恳求人不在国内的,应供给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恳求人的户籍在本市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南汇县、奉贤县的由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恳求人的户籍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8、恳求人应供给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恳求人不能亲身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自己签名的授权托付书;境外人士可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托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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