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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第一部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3:30
第一条 为标准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办理规矩》、《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四川省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规矩(试行)》,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辅导定见。
第二条 本辅导定见旨在辅导办案民警剖析和掌握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所起效果和差错的严峻程度,按照职责确认规矩正确确认当事人的事端职责。
本辅导定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路途上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
第三条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效果巨细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来确认,并坚持以现实为依据、法令为绳尺,做到程序合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令正确、职责区分公平。
第四条 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有必要职责和无职责五种职责。
职责组合为:悉数职责对应无职责、首要职责对应非有必要职责、平等职责对应平等职责。
承当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人有必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和其他安排。
第五条 本辅导定见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形状及事端成因,将当事人与发作事端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峻差错”、“一般差错”两类。
(一) 当事人违背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端的行为归于“严峻差错”。 “严峻差错”类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效果大以及差错程度严峻,在发作事端中起首要效果,当事人应承当的职责大;
(二) 其他对发作交通事端起效果、或虽对发作交通事端不起效果但对危害结果起效果的行为归于“一般差错”。“一般差错”类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的效果小以及差错程度一般,在发作事端中起非有必要效果,当事人应承当的职责小。
(三) 当事人差错行为的详细分类见“附录-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差错行为分类表 ”。
第六条 确认职责规矩一[特别景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事端,优先适用本条规矩,确以为悉数职责;两边当事人一起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平等职责。
(一) 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逸,致使事端根本现实无法查清的。
(二) 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
(三) 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
(四) 发作事端后,当事人未当即泊车,不维护现场,或许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 致使事端根本现实无法查清的。
现实查清的逃逸交通事端,有依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严峻差错”行为的,逃逸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有必要职责。
第七条 确认职责规矩二[依据当事人差错分类确认职责]
不适用“第六条”确认当事人职责的,按照“附录-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差错行为分类表 ”确认当事人有无“严峻差错”、“一般差错”类行为,适用以下办法确认当事人职责:
(一) 一方当事人有“严峻差错”或“一般差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严峻差错”或“一般差错”且无其他与发作事端有关的差错行为的,有“严峻差错”或“一般差错”一方为悉数职责,另一方无职责。
(二) 一方当事人仅有“严峻差错”,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差错”的,仅有“严峻差错”方为首要职责,另一方为非有必要职责。
(三) 两边当事人均有“严峻差错”行为,一方当事人“严峻差错”多,另一方当事人“严峻差错”少的,“严峻差错”行为多的一方为首要职责,另一方为非有必要职责。
(四) 一方当事人有“严峻差错”和“一般差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要“严峻差错”或许“一般差错”的,有两类行为方为首要职责,另一方为非有必要职责。
(五) 两边当事人均有“严峻差错”和“一般差错”两类行为,且“严峻差错”行为数量恰当,“一般差错”行为多的一方为首要职责,另一方为非有必要职责。
(六) 两边当事人均只要“一般差错”,“一般差错”行为多的一方为首要职责,另一方为非有必要职责。
(七) 两边当事人均有数量恰当的“严峻差错”行为,两边为平等职责。
(八) 两边当事人均有数量恰当的“一般差错”行为,两边为平等职责。
(九) 两边当事人均有数量恰当的“严峻差错”和“一般差错”行为,两边为平等职责。
第八条 确认职责规矩三[从重景象]
依据本辅导定见第七条确认交通事端职责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差错行为且与事端发作有因果关系的,加剧为承当首要以上职责;其行为与事端发作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以为非有必要职责。可是,依据本辅导定见第六条、第七条已确认加剧职责方为首要或许悉数职责的,不再加剧职责。两边当事人均有下列差错行为之一的,彼此不加剧职责。
(一) 当事人无驾驭资历、饮酒后、啃咬或许打针毒品、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驭机动车,醉酒后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 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效而驾驭,导致车辆因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效而失控发作事端的。
(三) 驾驭车辆违背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四) 驾驭机动车逆行或许跳过路途中心分道线、阻隔设备与正常行进的车辆发作事端的。
(五) 驾驭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许其他行人通行规模内撞刮行人的。
(六) 驾驭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许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模内撞刮非机动车的。
(七) 驾驭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进,与正常行进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作事端的。
(八) 驾驭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进的机动车发作事端的。
(九) 驾驭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途机动车道,或在有机非阻隔设备的路途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进的机动车发作事端的。
(十)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途机动车道,或许在有阻隔设备的路途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进的车辆发作事端的。
第九条 确认职责规矩四[其它景象]
(一)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事端发作的差错行为,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职责。
(二) 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为无职责。
(三) 学员在教练员伴随下学习驾驭中形成事端的,由教练员承当相应的当事人职责,学员不承当职责。
(四) 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驭或不合法从事教练活动发作事端的,由交车人或不合法教练人员一起承当事端职责。
(五) 逼迫、指派、怂恿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驭要求驾驭机动车,形成事端的,依据案情由逼迫、指派、怂恿人一起或许别离承当相应的事端职责。
(六) 事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许智力有阻碍的人,假如其监护人在交通事端中一起参加了路途交通活动,则应确认监护人归于事端当事人,能够确认由监护人承当相应的事端职责;假如其监护人未参加路途交通活动,则不能确认其承当事端职责。监护人不承当事端职责的,并不阻碍其承当监护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
(七) 车与车、车与人发作未彼此触摸的路途交通事端,有依据证明交通事端是因当事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引发的,依据当事人的差错确认其应负的事端职责。
第十条 确认职责规矩五[三方以上当事人景象]
在有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中,存在严峻差错、一般差错及无差错等多种景象的,参照本辅导定见予以归纳评判确认。能够依据案情确认多个当事人别离承当对应的事端职责。可是,在同一起事端中不能确认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当事人别离承当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
第十一条 确认职责规矩六[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
除本辅导定见第六条规矩的景象以外,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不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但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以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和现已查明的当事人差错行为,并别离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确认职责规矩七[不受理及移交]
当事人未在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处理,经核对无法证明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不确认当事人职责。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处理(不受理)告诉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但归于公安机关统辖规模的案子,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分,并书面奉告当事人,阐明理由;经核对不归于公安机关统辖的案子,奉告当事人向相关部分报案,并告诉相关部分。
第十三条 确认职责规矩八[逃逸交通事端没有侦破]
逃逸交通事端没有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请求后十日内制造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受害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有依据证明受害人有差错的,确认受害人的职责;无依据证明受害人有差错的,确认受害人无职责。
抄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驭人后,应当从头制造编号不同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别离送达当事人。从头制造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注明对此前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进行更正、弥补或许吊销。
第十四条 确认职责规矩九[案情杂乱及情节特别景象]
遇有本辅导定见其他条款未列入的,以及案情杂乱、情节特别的个案(事端),应依据案情作详细剖析,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法令有关通行规矩,归纳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效果的巨细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并按下列次序对其差错行为进行评判,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一)直接引发交通事端的差错行为;
(二)违背路权(先行权)的差错行为;
(三)其他对交通事端发作起效果的差错行为;
(四)对交通事端发作虽不起效果但对危害结果起效果的差错行为。
因一方当事人差错导致发作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事端中有两方以上当事人有差错的,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在上款排序靠前的,确认其差错相对严峻,承当首要职责;排序相同的,各承当平等职责。当事人无上款差错行为的,不承当事端职责。
第十五条 路途交通事端中因果关系确认规矩
路途交通事端的因果关系,是导致事端发作或许导致事端结果扩展的因果关系。确认当事人的行为与事端发作的因果关系应当归纳以下要素进行判别,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当确认该行为与事端发作有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是否实行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
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力;
2、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突变性、危害性;
3、当事人是否疏忽大意,未实行注意安全职责;
4、当事人是否未实行确保安全职责;
5、当事人是否在风险出现时未采纳恰当避险办法,或许在有合理的避险时刻和空间时采纳的办法缺乏以确保安全。
6、当事人、监护人、委托人是否尽到维护职责。
(二)受害人、第三人是否有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行为。
(三)车辆是否契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路途、环境是否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严峻危险。
第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矩
(一)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以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作交通事端,当事人驾驭车辆或弃车逃离事端现场的。
2、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以为自己没有事端职责,驾车驶离事端现场的。
3、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实行现场听候处理、承受查询职责,弃车脱离事端现场。
4、发作事端后,当事人未报案(或虽有人报案),在现场勘查民警参与前未报经接报警部分赞同,无故或托故脱离事端现场,且不留下及时有用的联系方式,不及时承受查询,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驭、藏匿行迹等嫌疑的。
5、发作事端后,当事人未报案,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无故或托故脱离医院,不实行听候处理、承受查询职责的。
6、发作事端后,当事人未报案,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脱离医院的。
7、发作事端后,当事人脱离现场,且不供认曾发作事端,但有依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作事端的。
8、发作事端后,经洽谈未能达到共同或未经洽谈给付的补偿费用显着缺乏,当事人未留下自己实在信息,有依据证明其强行脱离现场的。
9、其他有依据证明事端当事人在发作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驾驭车辆或许遗弃车辆逃离事端现场的。
(二) 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确以为交通肇事逃逸:
1、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对事端现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洽谈处理,达到协议,并留下实在名字、联系方式。这以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端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听候处理、承受查询的。
3、发作交通事端后,两边均未报案,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脱离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族赞同,留下自己实在信息,并在商定时刻内回来的。
4、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端发作的。
第十七条 本辅导定见中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直接引发事端的差错行为”,是指因为驾驭人不能正确驾控车辆或车辆、路途、环境存在严峻交通安全危险,且该行为或危险对发作事端起决定性效果行为。
(二)“违背路权(先行权)的差错行为”,是指当事人违背了法令、法规关于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相关规矩,且该行为与发作事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三)“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指对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端发作所起效果以及其差错严峻程度的定性、定量描绘。
(四) “职责确认”,是指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在查明路途交通事端原因后,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文件以及技术标准,依据依据现实,对当事人的行为有无差错、差错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差错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效果巨细,以及差错行为的严峻程度,所进行的定性、定量的定论。
第十八条 关于“附录-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差错行为分类表”的阐明:
(一)“附录”包含:交通事端分类和差错行为分类。各条内容由序号,法令、法规代码以及差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二)“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摆放次序依次为:序号,法令、法规代码。
1.法令、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令、法规的代码。其间“10”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20”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30”表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40” 表明《四川省非机动车办理规矩》。
2.法令、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令、法规的条、款、项。例如:“303912”系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九条 本辅导定见为本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确认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标准性辅导文件,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办理局事端防备处理处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辅导定见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2014年4月1日曾经发作,但没有确认职责的事端,按照本辅导定见履行。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公安部分规章还有规矩的,以法令、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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