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7:23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21日,汪某与上海某劳务差遣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20日止,并约好将汪某差遣至美国某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作业,劳作报酬由代表处直接支交给汪某,代表处与汪某约好其每月薪酬为25700元。2008年11月12日,汪某经过电子邮件方法奉告代表处,其需住院承受痔疮手术,代表处回复赞同其看病,并于次日派人前往医院探望。汪某于12月5日治好出院,医师建议需持续歇息三周。2008年11月18日,代表处向劳务差遣单位宣布《差遣员工退回通知书》,称其与汪某的合同期限满后,将汪某退回劳务差遣单位,不再续用,并注视汪某“现在痔疮开刀住院中”,一同还称汪某不存在“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景象。2008年11月20日,劳务差遣单位出具《退工证明》,停止了与汪某的劳作联系。因劳务差遣单位书写地址呈现过错,汪某于12月16日收到退工单。汪某以为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务差遣单位归于违法停止合同,所以托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谢亦团律师署理,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要求劳务差遣单位付出违法停止劳作合同的赔偿金。裁定委员会以为汪某建议劳务差遣单位违法停止合同,依据缺乏,不予支撑。汪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确定,劳务差遣组织停止合同违法,支撑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是一同典型的劳务差遣合同纠纷案,本案触及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作者三方,裁定委员会与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定,争议焦点在于劳作者医疗期的举证责任,合同到期呈现顺延景象,违法停止合同的法令结果等问题。
一、劳作者是否处于“规则的医疗期内”,应当由谁承当举证责任?
本案中,汪某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11月20日期满,而汪某从11月12日至12月5日在住院期间,是否归于在“规则的医疗期内”呢?裁定委员会以为,代表处尽管奉告劳务差遣单位汪某“现在痔疮开刀住院中”这一现实,但一同又称汪某不存在“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景象,因而没有依据证明劳务差遣单位在停止合一同知晓汪某是处于医疗期内,两边劳作合同到期,劳务差遣单位停止劳作合同并无不当。实际上,裁定委员会要求汪某来实行证明自己“在医疗期内”,并证明劳务差遣单位是知晓这一状况的举证责任,归于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呈现劳作者尚在患病医治过程中的景象,是否归于医疗期届满,能否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不应当由劳作者来承当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来举证劳作者存在超越规则的医疗期景象能够免除或停止合同。别的,劳务差遣单位不能由于代表处称“汪某”不存在“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景象,而未尽审阅责任就草率地停止汪某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劳作者现已请过病假,超越“规则的医疗期”的,就不得以其医疗期满而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法院采信了这一观念,确定劳务差遣组织未尽审阅责任,归于违法停止。
二、劳作合同期满,具有法定顺延景象未顺延,停止合同应承当怎样的法令结果?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景象消失时停止。本案中,汪某的法定顺延景象消失的时刻为出院后歇息三周届满,即2009年12月26日。劳务差遣单位在此期间停止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停止合同行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履;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劳务差遣单位违法停止合同,汪某可挑选劳作联系康复至2009年12月26日,要求劳务差遣单位付出康复期间的薪酬,并建议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又可挑选不康复劳作联系,而挑选其劳务差遣单位付出赔偿金。汪某挑选了要求付出赔偿金,因其每月薪酬为25700元,高于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的封顶数额,最终法院判定劳务差遣单位依照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的封顶数的二倍这一规范来付出汪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