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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6:18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借用别人身份证挂号成婚,但两边已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以婚姻胶葛来处理。
案情
原告耿远(1985年6月生)、被告张小龙(1982年5月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相识订亲。同年10月6日,原、被告两边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因其时被告张小龙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双胞胎哥哥张大龙的身份证,故原、被告成婚证上男方的名字是张大龙,而相片是被告张小龙的。2006年8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宇嘉。婚后二人常因家务小事气愤打架。原告耿远于2007年4月6日以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为由,申述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育婚生子,由被告承当抚育费用。审理中,被告赞同与原告离婚。
裁判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系自愿挂号成婚,并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其成婚证尽管存在必定瑕疵,但其婚姻仍属有用婚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赞同,应予允许。遂依法判定准予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离婚,并对子女抚育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分析
一、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一般以为是指短缺婚姻建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令效力。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别离规则了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模是有严厉约束的,除规则的景象外,不再有其他的无效婚姻的景象。从本案查明的状况看,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均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景象,因而,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
二、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不属可吊销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恳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免除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则,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但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挂号法令》取消了该条规则,且跟着《婚姻挂号法令》的施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一起废止。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婚姻挂号法令》第九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吊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资料:……婚姻挂号机关经检查以为受钳制成婚的状况事实且不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问题的,应当吊销该婚姻,宣告成婚证报废。”因而,从现在施行的法令法规的规则看,钳制是婚姻吊销的仅有的法定原因。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挂号成婚时不存在钳制的景象,故其婚姻不属可吊销婚姻。
三、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应属有用婚姻。
婚姻的建立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才具有法令效力。成婚的本质要件包含成婚的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根据我国法令规则,成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两边有必要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与;二是男女两边有必要到达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有必要契合一夫一妻制。制止条件有二:一是制止近血亲成婚,包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制止患有必定疾病的人成婚。对违背成婚本质要件的男女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已清晰将其规则为无效婚姻。成婚的方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条规则的“要求成婚的男女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本案中,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自愿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挂号成婚,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经检查后,为其处理了成婚挂号,一起向两边颁布了成婚证书,且该成婚证书上的相片亦为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故不管成婚的两边当事人借用了谁的名义挂号成婚,只需其婚姻行为是由其自己行使,行为人就有必要在法令上承当施行该行为后的法令结果。成婚挂号的含义,是为了检查成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背成婚本质要件的景象,假如说要成婚的当事人不存在违背的景象,则对现已建立的婚姻联系就不应予以否定,其婚姻联系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假如以被告张小龙没以实在身份与原告耿远进行婚姻挂号为由否定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在方式上现已婚姻挂号并获得成婚证书,从而确定两边实际上是一种同居联系,那么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以张大龙的名义进行的婚姻挂号就只有宣告无效和予以吊销两种处理办法,但这两种处理办法均找不到法令根据。因而,不确定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有用,有违客观事实,且与法令规则相悖。(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张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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