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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有哪些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3:50
因为实际劳作联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实际劳作联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停止或免除实际劳作联系时都存在较大的危险。
存在实际劳作联系的双倍薪酬危险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时刻超越1个月未满1年,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别的,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不然,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
停止或免除实际劳作联系的危险 有的用人单位喜爱钻所谓的“法令空子”,在劳作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作者口头约好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由将员工解聘。《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假如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两边发作争议,裁定部分或法院会确定两边现已树立实际劳作联系,而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往往会被确定为违法解雇
关于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作合同而构成的实际劳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实际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则。对用人单位停止或免除实际劳作联系是否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劳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实际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并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劳作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后,假如劳作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劳作法》第98条、《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则处理。”在实际事例中,因为用人单位急于停止或免除实际劳作联系,往往最终承当高额的补偿金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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