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有哪些主要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6:40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赏罚权的活动。国家的赏罚权,产生于按捺社会越轨行为保护正常控制次序的国家根本功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别权益的救助,而是为了公平的处分和有用的纠正,然后保护社会的正常次序。刑事诉讼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否处以赏罚,以及处以何种赏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方法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比较有着严重差异。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处理被追诉者(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联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自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色。所谓自动性,是指刑事诉讼一般采纳国家查询(侦办)和国家公诉的方法自动发起,然后差异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别发起;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子查询--诉讼预备,到提起诉讼,再到判决和履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进程,并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或许触及国家权力的广泛运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外表,而是深化其间,特别表现在国家强制力气的运用,包含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拘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寻、强制性查看等。因而可以说,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气的广泛运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依据它的特别性质和使命的要求。可是法令尽管赋予法令和司法机关为完结刑事诉讼使命所必需的权力,一起也有必要对法令、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极限加以承认,不然简单导致权力的乱用并危害诉讼中的个别权力,特别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后危害诉讼的公平性。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从诉讼规矩的相互作用进程。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独面的行为,而是有必要有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顺便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含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历。为了确保违法追查程序的公平,刑事诉讼有必要依照诉讼的规则准则和准则,如依据“三方组合”结构,承认诉讼两边的主体位置和相等权力;承认判决者中立、独立,只遵守法令;选用兼听各方定见并且具有可监督性的揭露听证程序;诉讼具有争辩性等等。
刑事诉讼有必要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法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则,被害人、自诉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则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在和外延,不行混杂。最广泛含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位置及其权力责任联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要点。
4.刑事诉讼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已然刑事诉讼以赏罚违法分子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为意图,就不只触及国家的安稳和社会的次序,并且联系到公民人身、产业等严重权益。因为诉讼触及的利益的严重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抵触的尖利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杰出的含义。而前述司法机关权力边界的承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力的确保,都需求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厉履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只要必要依照刑法规则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一起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准则施行诉讼行为,以确保案子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同有必要依据法令规则的权力和责任,选用法令规则的方法,遵循法令规则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
只要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活动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刑事诉讼案子的流通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怀的要点。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赏罚权的活动。国家的赏罚权,产生于按捺社会越轨行为保护正常控制次序的国家根本功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别权益的救助,而是为了公平的处分和有用的纠正,然后保护社会的正常次序。刑事诉讼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否处以赏罚,以及处以何种赏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方法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比较有着严重差异。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处理被追诉者(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联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自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色。所谓自动性,是指刑事诉讼一般采纳国家查询(侦办)和国家公诉的方法自动发起,然后差异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别发起;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子查询--诉讼预备,到提起诉讼,再到判决和履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进程,并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或许触及国家权力的广泛运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外表,而是深化其间,特别表现在国家强制力气的运用,包含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拘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寻、强制性查看等。因而可以说,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气的广泛运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依据它的特别性质和使命的要求。可是法令尽管赋予法令和司法机关为完结刑事诉讼使命所必需的权力,一起也有必要对法令、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极限加以承认,不然简单导致权力的乱用并危害诉讼中的个别权力,特别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后危害诉讼的公平性。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从诉讼规矩的相互作用进程。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独面的行为,而是有必要有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顺便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含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历。为了确保违法追查程序的公平,刑事诉讼有必要依照诉讼的规则准则和准则,如依据“三方组合”结构,承认诉讼两边的主体位置和相等权力;承认判决者中立、独立,只遵守法令;选用兼听各方定见并且具有可监督性的揭露听证程序;诉讼具有争辩性等等。
刑事诉讼有必要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法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则,被害人、自诉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则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在和外延,不行混杂。最广泛含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位置及其权力责任联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要点。
4.刑事诉讼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已然刑事诉讼以赏罚违法分子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为意图,就不只触及国家的安稳和社会的次序,并且联系到公民人身、产业等严重权益。因为诉讼触及的利益的严重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抵触的尖利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杰出的含义。而前述司法机关权力边界的承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力的确保,都需求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厉履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只要必要依照刑法规则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一起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准则施行诉讼行为,以确保案子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同有必要依据法令规则的权力和责任,选用法令规则的方法,遵循法令规则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
只要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活动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刑事诉讼案子的流通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怀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