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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0:45
不予履行判决判决与吊销判决判决有哪些差异
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和吊销判决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对判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表现,都是在契合法令规定的特定景象下对判决判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详细表现在:
(一)提出恳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吊销判决判决恳求的当事人可所以判决案子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其是判决判决确认的权利人仍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恳求履行判决判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恳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应当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恳求履行判决判决之后,法院对是否履行判决判决作出判决之前。
(三)统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应当向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只能向恳求履行人所提出履行恳求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判决法第58条关于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判决所根据的依据是假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依据的;而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并且,人民法院还能够以违反杜会公共利益为由吊销判决判决。法定理由的不同标明,人民法院在检查吊销判决判决时,偏重关于判决判决的现实确定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不予履行判决判决时,既检查判决判决所确定的现实,又检查判决判决所适用的法令。
(五)法令程序不同
在吊销判决判决的程序中,法院以为能够由判决庭从头判决的,应告诉判决庭在必定期限内从头判决;而在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程序中,法院不行要求判决庭从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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