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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7:52
在一个婚姻家庭里,离婚受伤害最大的便是孩子,孩子作为两边一起的子女,而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联系也不能以离婚为理由掠夺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力以及抚育与奉养责任,那么离婚今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是什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水平确认。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2、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抚育费。
7、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
(1)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
8、爸爸妈妈离婚时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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