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8:04北京市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平、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人事争议裁定作业,依据《北京市人事争议裁定方法》,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于我市各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
第三条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子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子,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与。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准则先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章 受案规模与统辖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子: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树立、改变、免除等发作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七条 市裁定委员会统辖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作业人员之间发作的人事争议;跨区县的人事争议。
区、县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作业人员之间发作的人事争议。
市裁定委员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受理区、县裁定委员会统辖的人事争议案子,也能够把其统辖的案子交区、县裁定委员会受理。
区、县裁定委员会对其所统辖的人事争议案子,以为需要由市裁定委员会受理的,能够报请市裁定委员会赞同后,由市裁定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被申请人对统辖有贰言的,应在辩论期内提出,逾期提出贰言的,裁定庭不予支撑。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本委统辖规模的,应及时移交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受移交裁定委员会应当承受,并不能再自行移交。
受移交的裁定委员会以为移交案子不属于其统辖以及裁定委员会之间因其他原因发作统辖权争议时,由市裁定委员会指定统辖。
第三章 裁定参与人
第十条 与人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两边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裁定活动,非法人安排由其首要负责人或许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裁定活动。
在裁定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替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持续参与裁定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参与裁定活动的行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