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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9: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内情买卖、走漏内情信息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经过)
为保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次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根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内情买卖、走漏内情信息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证券、期货买卖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则的人员;
(二)期货买卖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则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证券、期货买卖内情信息的人员”:
(一)使用盗取、骗得、套取、偷听、威逼、探听或许私下买卖等手法获取内情信息的;
(二)内情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他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从事或许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或许走漏内情信息导致别人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相关买卖行为显着反常,且无合理理由或许合理信息来历的;
(三)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员联络、触摸,从事或许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或许走漏内情信息导致别人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相关买卖行为显着反常,且无合理理由或许合理信息来历的。
第三条本解说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相关买卖行为显着反常”,要归纳以下景象,从时刻符合程度、买卖违背程度和利益相关程度等方面予以确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许指定买卖(保管)、吊销指定买卖(转保管)的时刻与该内情信息构成、改变、揭露时刻根本一起的;
(二)资金改变与该内情信息构成、改变、揭露时刻根本一起的;
(三)买入或许卖出与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刻与内情信息的构成、改变和揭露时刻根本一起的;
(四)买入或许卖出与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刻与得悉内情信息的时刻根本一起的;
(五)买入或许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显着与平常买卖习气不同的;
(六)买入或许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许会集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揭露信息反映的根本面显着违背的;
(七)账户买卖资金进出与该内情信息知情人员或许不合法获取人员有相关或许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买卖行为显着反常景象。
第四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从事与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
(一)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起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收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依照事前缔结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买卖的;
(三)根据已被别人发表的信息而买卖的;
(四)买卖具有其他合理理由或许合理信息来历的。
第五条本解说所称“内情信息灵敏期”是指内情信息自构成至揭露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刻,第七十五条规则的“计划”、“计划”以及期货买卖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则的“方针”、“决议”等的构成时刻,应当确定为内情信息的构成之时。
影响内情信息构成的动议、谋划、决议计划或许履行人员,其动议、谋划、决议计划或许履行初始时刻,应当确定为内情信息的构成之时。
内情信息的揭露,是指内情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发表。
第六条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从事或许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或许走漏内情信息导致别人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证券买卖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买卖占用确保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许防止丢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从事或许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或许走漏内情信息导致别人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证券买卖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买卖占用确保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许防止丢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施行内情买卖或许走漏内情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买卖数额依法累计核算。
第九条同一案子中,成交额、占用确保金额、获利或许防止丢失额别离构成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数额科罪处分。
构成一起违法的,依照一起违法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确保金总额、获利或许防止丢失总额科罪处分,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把握在获利或许防止丢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违法所得”,是指经过内情买卖行为所获利益或许防止的丢失。
内情信息的走漏人员或许内情买卖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践从事内情买卖的,其罚金数额依照因走漏而得悉内情信息人员或许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情买卖的违法所得核算。
第十一条单位施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行为,具有本解说第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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