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4:02
[案情]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广西南宁亿业电力物资公司(该公司虽注册为股份制私营企业,但工商登记注册的300万元资金底子不存在)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公司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8日同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价值315.6382万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为使亿路电缆公司定心按合同规则发货,罗某组织资料科长周俊波于2003年12月26日来夏邑县交付了预付款30万元。诱使亿路电缆公司于2004年1月6日、1月9日和3月4日三次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电缆悉数发运。亿业物资公司收货后仅于2004年3月18日付款30 元,先后共付款60万元,下欠255.6382万元没有偿付。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司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情况下,同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为使亿路电缆公司定心按合同规则发货,又组织资料科长来夏邑县交付了预付款30万元。诱使亿路电缆公司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电缆悉数发运。其行为在客观上采取了欺诈办法,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归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签定合同为手法,明知没有实践实行才能,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则,以合同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经济合同办理次序和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了具体罗列: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它虚伪的产权证明作单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的产业后逃逸的;5、以其它办法骗得当事人产业的。合同欺诈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非法占有即包含意图自己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含意图为单位或许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行为人往往是先以实在身份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在合同签定后,行为人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坐等对方当事人履约受骗,从而使欺诈意图到达意图。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系广西南宁亿业电力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地点公司注册资金是虚伪的,没有运营资金,纵观其公同的事务,基本上都是骗得被害人的资产。被害人罗某知道其公司没有履约才能,其与被害人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合同之时底子就没有计划实行合同。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赖,到达骗得资产的意图,被告人罗某组织资料科长周俊波预付河南亿路电缆公司30万元借款。被害人河南亿路电缆公司信任了被告人,即按合同约好把悉数货品发送给被告人地点的公司。被告人罗某接到被害方300多万元的货品后,组织公司人员将货品躲藏,即不给付被害人货款,也不提供货品的去向,使被害人的权力不能完成。纵观本案,被告人罗某签定合同便是为了骗得被害人的货品,完成其单位非法占有被害人资产的意图。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丢失255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被告人罗某欺诈被害人资产达25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合同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是恰当的。商葵花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广西南宁亿业电力物资公司(该公司虽注册为股份制私营企业,但工商登记注册的300万元资金底子不存在)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公司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8日同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价值315.6382万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为使亿路电缆公司定心按合同规则发货,罗某组织资料科长周俊波于2003年12月26日来夏邑县交付了预付款30万元。诱使亿路电缆公司于2004年1月6日、1月9日和3月4日三次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电缆悉数发运。亿业物资公司收货后仅于2004年3月18日付款30 元,先后共付款60万元,下欠255.6382万元没有偿付。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司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情况下,同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为使亿路电缆公司定心按合同规则发货,又组织资料科长来夏邑县交付了预付款30万元。诱使亿路电缆公司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电缆悉数发运。其行为在客观上采取了欺诈办法,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归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签定合同为手法,明知没有实践实行才能,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则,以合同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经济合同办理次序和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了具体罗列: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它虚伪的产权证明作单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的产业后逃逸的;5、以其它办法骗得当事人产业的。合同欺诈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非法占有即包含意图自己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含意图为单位或许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行为人往往是先以实在身份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在合同签定后,行为人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坐等对方当事人履约受骗,从而使欺诈意图到达意图。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系广西南宁亿业电力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地点公司注册资金是虚伪的,没有运营资金,纵观其公同的事务,基本上都是骗得被害人的资产。被害人罗某知道其公司没有履约才能,其与被害人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定合同之时底子就没有计划实行合同。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赖,到达骗得资产的意图,被告人罗某组织资料科长周俊波预付河南亿路电缆公司30万元借款。被害人河南亿路电缆公司信任了被告人,即按合同约好把悉数货品发送给被告人地点的公司。被告人罗某接到被害方300多万元的货品后,组织公司人员将货品躲藏,即不给付被害人货款,也不提供货品的去向,使被害人的权力不能完成。纵观本案,被告人罗某签定合同便是为了骗得被害人的货品,完成其单位非法占有被害人资产的意图。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丢失255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被告人罗某欺诈被害人资产达25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合同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是恰当的。商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