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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再婚放弃房产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9:39

发问:
你好,请问离婚后签定不得再婚的协议无效,房产依然归女方一切。那么离婚协议约好再婚抛弃房产无效吗?
贵阳律师回答:
离婚后,前夫提出签定协议,约好两人的住宅归前妻一切,以前妻不得再婚为条件。四年后,前夫发现前妻违反协议,拿出当年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房子。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驳回该男人的诉讼恳求。
梁某与冯某于1997年成婚,次年有了女儿。因为总吵架,2007年冯某向老公梁某提出离婚。协议中约好,二人一起一切的90平方米的住宅归冯某一切,女儿随冯某日子,读大学之前的日子费由两边分管,在女儿读大学之前,冯某禁绝与别人成婚或与别人同居,若被发现,一起一切的住宅归男方一切。梁某想,这样一来妻子有朝一日会心回意转。
今年初冯某悄然再婚。梁某得知后十分愤慨,以为其前妻不讲诺言违反约好,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子。因两边洽谈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以为,两人离婚时的约好掠夺了冯某成婚的权力,因而是无效的。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索要房子,故驳回了他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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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离婚协议约好先再婚抛弃房子一切权无效
我与老公于今年年初达到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好婚后的房子归咱们一起一切,可是假如一方先成婚,则先成婚的一方有必要抛弃对房子的一切权,请问这种协议是有用的吗?
律师: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依据婚姻法规则,此房子应归于你们夫妻一起一切,应当享有一半的比例。另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令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力。你们关于产业处理的协议,虽然是自愿缔结,但实际上却是对再婚附加的严苛条件,归于暴力、钳制之外的以其他办法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该协议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归于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则得愈加清晰:“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的条件是违反法令规则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当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而,你们之间签定的这份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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