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约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3:36

楚女士于2004年8月到某商贸公司作业,两边于2008年1月24日签定劳作合同,2008年7月26日两边续订该劳作合同,续订后的停止日期是2009年7月25日。该劳作合同第16条约好:“楚女士完结本合同规则的作业任务,商贸公司每月6日前以钱银方式付出乙方薪酬,薪酬标准为基本薪酬730元,岗位薪酬40元,算计770元;每月加班32小时,依法付出加班薪酬283元。”
楚女士称商贸公司付出其薪酬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要求补足2008年7月份的最低薪酬差额、补足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加班薪酬差额。
商贸公司辩称:楚女士入职时,就已清晰奉告楚女士的作业时间组织、薪酬中已包含加班薪酬,不再另行付出等事宜。楚女士已按月收取应得的加班薪酬,不能要求再行付出加班薪酬。
经查询,2008年4月至7月期间,楚女士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该期间商贸公司依照两边签定劳作合同第16条的约好付出楚女士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加班薪酬。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楚女士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该期间商贸公司每月付出楚女士薪酬800元,加班薪酬250元。2009年4月4日,楚女士以某商贸公司未足额付出其薪酬、加班薪酬为由宣布一份《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商贸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危害劳作者权益的;……”《北京市薪酬付出规则》第31条规则:“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有权向劳作保证部分告发,也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和提起诉讼:……(二)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付出薪酬的;(四)拒不付出或许不按规则付出加班薪酬的……”
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调整为每月不低于800元。因而,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付出楚女士2008年7月份的薪酬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付出楚女士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包含加班薪酬在内合计800元的行为也不符合劳作法相关规则,楚女士有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
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其不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薪酬,低于部分应予补齐。因而,某商贸公司应按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补齐楚女士2008年7月份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的差额部分,补齐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加班薪酬差额部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