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土地的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1:17
在现在因为国家的整改或许是因为特别原因查封的土地,咱们都无法进行运用,那么关于这些被查封的土地的运用权又是归谁一切呢?有哪些相关规则标明晰情绪呢?下面就有听讼网小编来为咱们科普一下相关的法令常识以及问题的提出吧!
一、对我国土地性质的剖析
我国土地施行二元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运用地。土地运用权是土地运用准则在法令上的详细表现形式,是依照必定的法令对必定的土地加以运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力。土地运用权历来都不是自在的、恣意的,我国依法施行土地挂号发证准则。而关于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请求运用国家一切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关于国有土地,国家依照一切权和运用权别离的准则,施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准则,运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方法获得。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设置了严厉的批阅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务院批阅;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建造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除对团体建造用地的获得有着严厉的批阅途径外,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造的,还有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由此可见,建造用地一般是三种: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团体建造用地。但是实践中因为近年经济的快速开展,各省、各市县乃至各乡镇都在搞开发区建造,开发区如漫山遍野般的开展起来。其间值得留意的是有一些所谓的开发区所占用土地或许便是占用的团体农业用地而未获得建造用地运用权证书乃至未获农用地转用批阅。
二、不同状况土地运用权的查封
通过上述对土地运用权性的剖析,可以清晰,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运用权作为财物的重要特点日益备受重视。法院在施行产业操控的过程中就应引起高度留意,不同性质的土地不能混为一谈,一起因为它不同于一般产品,它的查封、裁决履行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查封、裁决履行也不能同等视之。即要契合物权法的规则也要契合土地处理法等相关规则。实践中对土地运用权的操控是采纳查封办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作为履行目标的产业就地或异地封存,制止被履行人对其进行处置的一种履行办法,其意图在于确保对该产业的顺畅履行。查封是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保全、履行办法,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的具有法令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的产业不得私行转让,查封是一种法令手段,是从法令上对过户的约束,并没有给标的物的现实状况形成影响。是一种暂时性的、有期限的办法,也存在被吊销的或许。查封也应具有必定条件后才干施行。一要有保全请求人的请求或进入履行程序后依职权进行;二要清晰产业权属。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以下简称《查封规则》)第二条就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占有的动产、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未挂号的建筑物和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和其他相关依据承认权属。关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许挂号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第三人书面承认该产业归于被履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住。物权法规则,不动产品权的设定、改变等经依法挂号,发作法令效能。房地产权属挂号是国家房地产处理机关依照职权和法令对房地产一切权和运用权进行承认的行政行为。土地的挂号机关为国土资源处理局,现已挂号的土地运用权具有法令效能,遭到法令的维护。因而,在当事人对权属挂号清晰,且对权属挂号的产权没有贰言时,法院就应当承认当事人对房地产享有一切权或运用权,法院依法可以进行查封。关于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归属同一权力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起查封;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履行人名下的土地运用权或许房子。对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运用权、房子,案外人书面认可土地、房子实践归于被履行人时,法院可以采纳查封办法。假如挂号名义人(案外人)否定该土地、房子归于被履行人,而履行法院、请求履行人以为挂号虚伪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许通过其他程序,吊销该挂号并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之后,才干够采纳查封办法。这种查封也是法院最直接的履行活动。
三、不同性质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履行的法令规则及要求
(一)国有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查封。人民法院只能查封债务人或被履行人合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该合法性表现为,其已交纳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已获得土地运用证。《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16条规则:“土地运用者在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则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依此规则,土地运用权受让方假如没有交齐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未处理土地挂号手续,则不或许收取土地运用权证,并获得土地运用权。因而,假如土地运用权受让方仅仅与土地处理部分签定了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未交或只交纳了部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但没有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则标明其没有合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债务人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查封其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对被履行人悉数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但没有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运用权进行预查封;关于被履行人只交纳了部分出让金的,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由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承认被履行人的土地运用权,法院可以对承认后的土地运用权裁决预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进行悉数查封。被履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仍未悉数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一起,应当将被履行人交纳的依照有关规则应当交还的土地出让金由法院处理,预查封主动免除。
(二)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通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在履行案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被履行人一切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进行查封处置的问题。因为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具有特别性,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一切者的权力,并对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停止进行监督查看。所以,对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履行过程中进行查封处置与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处置程序上有很大差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查封处置留意以下几种景象:一是人民法院在履行时首先要承认被履行人一切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能否转让。依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一切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和国家土地处理局1992年2月24日公布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运用权可以转让、租借、典当:(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关于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才干对其采纳评价、拍卖等强制办法,不然就不能进行处置。 二是对契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需求履行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提出履行该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请求,由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报有同意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同意转让的,应由该部分对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交纳的数额、运用年限、土地性质等作出规则。假如不同意转让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阐明,履行人员应及时奉告权力人,由权力人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向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交涉。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提出的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交纳的数额、运用年限、土地性质等规则,由有关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处理出让手续。然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作业暂行规则》和《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鉴定处理规则》的规则进行评价、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造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土地房地产处理部分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的规则告诉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协助履行,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改变挂号手续。四是债权人也可依司法文书,对契合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条件的土地,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出让手续。获得合法出让手续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进行拍卖、变卖。
(三)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查封。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获得批阅严厉,查封应尤为留意,尤其是对有些企业占用的土地没有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必定要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进行查询承认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团体建造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乡民住所等乡(镇)村建造用地。上述用地都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进行批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河北省政府拟定了《河北省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流通处理办法(试行)》,对我省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流通及相关处理活动进行标准。清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流通的监督处理作业。因而团体建造用地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批阅才干承以为团体建造用地,相应的主体经主管部分挂号后才干获得团体建造用地的土地运用权,团体建造用地的挂号处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其他任何部分都不能替代。
《查封规则》第九条规则,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粘贴封条或许布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产业权证照。查封、扣押、冻住已挂号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应当告诉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造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对土地运用权、房子施行查封或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查询该土地、房子的权属。第五条规则,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子权属的承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的挂号或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以上规则清晰规则查封团体建造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亦有必要到国土资源部分进行权属承认。关于权属清晰的进行查封及布告并向国土资源部分宣布协助履行告诉,进行查封挂号。
《查封规则》第二条规则,关于未挂号的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和其他相关依据承认权属。此条清晰规则未挂号的土地运用权承认权属的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是必要依据。没有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仅有其他相关依据的不能承认权属。关于权属承认不了的不能进行查封。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常识了,实践作业中咱们只要对土地的性质进行仔细剖析,清晰土地运用权的性质差异,依据不同的土地类型、不同景象承认不同的查封施行方法,使土地运用权查封履行作业可以契合法令程序科学标准的运转,才干精确的完成查封的效能。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对我国土地性质的剖析
我国土地施行二元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运用地。土地运用权是土地运用准则在法令上的详细表现形式,是依照必定的法令对必定的土地加以运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力。土地运用权历来都不是自在的、恣意的,我国依法施行土地挂号发证准则。而关于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请求运用国家一切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关于国有土地,国家依照一切权和运用权别离的准则,施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准则,运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方法获得。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设置了严厉的批阅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务院批阅;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建造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除对团体建造用地的获得有着严厉的批阅途径外,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造的,还有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由此可见,建造用地一般是三种: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团体建造用地。但是实践中因为近年经济的快速开展,各省、各市县乃至各乡镇都在搞开发区建造,开发区如漫山遍野般的开展起来。其间值得留意的是有一些所谓的开发区所占用土地或许便是占用的团体农业用地而未获得建造用地运用权证书乃至未获农用地转用批阅。
二、不同状况土地运用权的查封
通过上述对土地运用权性的剖析,可以清晰,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运用权作为财物的重要特点日益备受重视。法院在施行产业操控的过程中就应引起高度留意,不同性质的土地不能混为一谈,一起因为它不同于一般产品,它的查封、裁决履行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查封、裁决履行也不能同等视之。即要契合物权法的规则也要契合土地处理法等相关规则。实践中对土地运用权的操控是采纳查封办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作为履行目标的产业就地或异地封存,制止被履行人对其进行处置的一种履行办法,其意图在于确保对该产业的顺畅履行。查封是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保全、履行办法,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的具有法令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的产业不得私行转让,查封是一种法令手段,是从法令上对过户的约束,并没有给标的物的现实状况形成影响。是一种暂时性的、有期限的办法,也存在被吊销的或许。查封也应具有必定条件后才干施行。一要有保全请求人的请求或进入履行程序后依职权进行;二要清晰产业权属。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以下简称《查封规则》)第二条就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占有的动产、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未挂号的建筑物和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和其他相关依据承认权属。关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许挂号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第三人书面承认该产业归于被履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住。物权法规则,不动产品权的设定、改变等经依法挂号,发作法令效能。房地产权属挂号是国家房地产处理机关依照职权和法令对房地产一切权和运用权进行承认的行政行为。土地的挂号机关为国土资源处理局,现已挂号的土地运用权具有法令效能,遭到法令的维护。因而,在当事人对权属挂号清晰,且对权属挂号的产权没有贰言时,法院就应当承认当事人对房地产享有一切权或运用权,法院依法可以进行查封。关于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归属同一权力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起查封;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履行人名下的土地运用权或许房子。对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运用权、房子,案外人书面认可土地、房子实践归于被履行人时,法院可以采纳查封办法。假如挂号名义人(案外人)否定该土地、房子归于被履行人,而履行法院、请求履行人以为挂号虚伪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许通过其他程序,吊销该挂号并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之后,才干够采纳查封办法。这种查封也是法院最直接的履行活动。
三、不同性质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履行的法令规则及要求
(一)国有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查封。人民法院只能查封债务人或被履行人合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该合法性表现为,其已交纳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已获得土地运用证。《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16条规则:“土地运用者在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则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依此规则,土地运用权受让方假如没有交齐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未处理土地挂号手续,则不或许收取土地运用权证,并获得土地运用权。因而,假如土地运用权受让方仅仅与土地处理部分签定了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未交或只交纳了部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但没有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则标明其没有合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债务人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查封其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对被履行人悉数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但没有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运用权进行预查封;关于被履行人只交纳了部分出让金的,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由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承认被履行人的土地运用权,法院可以对承认后的土地运用权裁决预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进行悉数查封。被履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仍未悉数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一起,应当将被履行人交纳的依照有关规则应当交还的土地出让金由法院处理,预查封主动免除。
(二)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通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在履行案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被履行人一切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进行查封处置的问题。因为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具有特别性,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一切者的权力,并对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停止进行监督查看。所以,对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履行过程中进行查封处置与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处置程序上有很大差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查封处置留意以下几种景象:一是人民法院在履行时首先要承认被履行人一切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能否转让。依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一切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和国家土地处理局1992年2月24日公布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运用权可以转让、租借、典当:(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关于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民法院才干对其采纳评价、拍卖等强制办法,不然就不能进行处置。 二是对契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需求履行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提出履行该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请求,由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报有同意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同意转让的,应由该部分对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交纳的数额、运用年限、土地性质等作出规则。假如不同意转让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阐明,履行人员应及时奉告权力人,由权力人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向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交涉。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提出的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交纳的数额、运用年限、土地性质等规则,由有关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处理出让手续。然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作业暂行规则》和《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鉴定处理规则》的规则进行评价、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造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土地房地产处理部分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的规则告诉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协助履行,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改变挂号手续。四是债权人也可依司法文书,对契合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条件的土地,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出让手续。获得合法出让手续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进行拍卖、变卖。
(三)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查封。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获得批阅严厉,查封应尤为留意,尤其是对有些企业占用的土地没有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必定要到国土资源处理部分进行查询承认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团体建造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乡民住所等乡(镇)村建造用地。上述用地都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进行批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河北省政府拟定了《河北省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流通处理办法(试行)》,对我省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流通及相关处理活动进行标准。清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流通的监督处理作业。因而团体建造用地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批阅才干承以为团体建造用地,相应的主体经主管部分挂号后才干获得团体建造用地的土地运用权,团体建造用地的挂号处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其他任何部分都不能替代。
《查封规则》第九条规则,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粘贴封条或许布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产业权证照。查封、扣押、冻住已挂号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应当告诉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造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对土地运用权、房子施行查封或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查询该土地、房子的权属。第五条规则,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子权属的承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处理部分的挂号或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以上规则清晰规则查封团体建造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亦有必要到国土资源部分进行权属承认。关于权属清晰的进行查封及布告并向国土资源部分宣布协助履行告诉,进行查封挂号。
《查封规则》第二条规则,关于未挂号的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和其他相关依据承认权属。此条清晰规则未挂号的土地运用权承认权属的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是必要依据。没有土地运用权的批阅文件仅有其他相关依据的不能承认权属。关于权属承认不了的不能进行查封。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常识了,实践作业中咱们只要对土地的性质进行仔细剖析,清晰土地运用权的性质差异,依据不同的土地类型、不同景象承认不同的查封施行方法,使土地运用权查封履行作业可以契合法令程序科学标准的运转,才干精确的完成查封的效能。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