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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以不承担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6:22

【案情简介】
原告:孙甲,男、某市某电器厂技术员。
原告:孙乙,女,某市名光小学教师,孙甲之妹。
被告:孙丙,男,某市交通局员工,孙甲、孙乙之弟。
原告和被告均系孙某和齐某的子女。素常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往来不多,然后相互心有不满。特别是两原告以为爸爸妈妈在生活费问题上过于偏袒被告,自己吃了亏。2003年2月,孙某因病逝世,留传有房子三间、家用电器、日用家具及人民币等共10万元整(已切割家庭共有产业),一起留传有债款2万元(均系孙某生前个人债款)。在进行遗产切割前,被告孙丙考虑到遗产切割是个极为棘手的事,自己与兄姐的联系原本就不友善,惧怕由于切割遗产又与兄姐结怨,所以提出:自己抛弃承继,但一起也不担任对母亲的奉养。两原告孙甲和孙乙则以为,被告不能抛弃承继权,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原告和被告之间因不能处理争议,遂诉讼到某人民法院处理。
【首要法令问题】
承继人能否以不承担责任为条件而抛弃承继权?
【参阅处理定见】
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承继法定见》第46条等的规则,判定孙丙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
【法理法令剖析】
处理本案的要害,是对承继权抛弃自在准则的知道和了解。
承继权的抛弃是指承继权人在承继开端后到遗产处理曾经,所作出的抛弃自己的承继位置和应承继比例的意思表明。我国《承继法》第25条承认:“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
承继权抛弃,是承继人的单独法令行为,也是承继人的一项民事权力,这也是民法上“处置准则”的具体表现。因而,承继人有抛弃承继权的自在。应当看到,承继法承认承继权的抛弃自在,关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各承继人之间的友善联合以及建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是,自在应是有约束的,权力不行乱用。不然便将违反立法的原意,从本案来看,应当否定被告抛弃其承继权的自在。由于,承继权抛弃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抛弃的时刻。依据《承继法》第25条的规则,承继权的抛弃,必须在承继开端后作出。《承继法定见》第49条则更具体地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作出。”因而,承继开端前作抛弃承继权的意思表明无效,当事人若想发生抛弃承继权的法令结果,即便在承继开端前作过相应的意思表明,也应在承继开端后从头进行意思表明。同理,遗产切割后作出的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也无效。遗产切割后,若承继人坚决不承受其应承继的遗产,则其抛弃的是遗产所有权,而不是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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