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4:25在阐明背书转让之前要首先要清晰“背书”的意义。
背书一般存在于两大方面,先来说说财务会计领域中应用到的:
背书交给
指收款人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隶属收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必定的汇票权力颁发别人行使时,有必要记载被背书人的称号,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要在少量状况下,如承继、企业兼并、破产受偿等状况可所以无记名汇票。
(2)收据凭据不能满意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求,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之上。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假如粘单上榜首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