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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9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2:56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9条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九条【接连作业满10年的意义】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
[条文注释]
为了避免一些用人单位躲避劳作合同法关于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特别是躲避其间的劳作者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清晰“接连作业满10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用工时刻。之所以应当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用工时刻,是考虑到接连作业满10年的规则并不是劳作合同法新规则的内容,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承继过来的规则。
为了阐明怎么核算接连作业满10年,能够举一个详细案例。比方:某一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在用人单位作业8年,2008年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后又干了5年,期间该劳作者接连作业年限应当是13年,续订劳作合同时,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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