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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0:40

对现役武士爱人提出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26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法令这样规则,是对军婚的特别维护。
现役武士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许装备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有军籍的武士,不包括复员武士、转业武士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军籍的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令的定见》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对武士离婚也作了特别规则。
现役武士爱人提出离婚,有必要征得武士赞同。武士不赞同离婚的,应教育原告爱惜与武士的夫妻关系,尽量调停和洽或判定禁绝离婚。对夫妻感情现已决裂,经过做作业仍然无效,的确不能持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经过武士地点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武士的思想作业,准予离婚。
假如夫妻两边都是现役武士,或现役武士一方向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按一般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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