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收借款是否仍需按约定支付利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3:32
事例
2001年4月5日,私企业主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告贷3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好的告贷期限为1年,从2001年4月12日至 2002年4月11日。同年4月7日,告贷到位,但刘某此刻正在外洽谈事务,直到4月20日才接纳告贷。其时刘某即向该支行提出顺延告贷期,未获赞同。告贷到期后,刘某又要求按实践告贷时刻计息,该支行则以为刘某逾期接纳告贷属违约行为,合同并不因其违约行为而改变,坚持要求刘某按约好付出利息。两边争执不下,该支行遂诉至法院。
不合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虽逾期接纳告贷,违反了合同的约好,但事出有因,对此,刘某并无差错。因而,应按实践告贷时刻付出利息。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在外洽谈事务这一现实,并不归于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为由革除其违约责任,即按合同付出利息的责任。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触及的主要是告贷人逾期接纳告贷的法律责任问题。
告贷合同中告贷人如期交给告贷是其责任,而告贷人也有必要如期接纳告贷,这是确保告贷准时执行,资金得以有用运用的条件。因而,告贷人如未按约实行接纳告贷的责任,则需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诚信准则的表现。
我国《合同法》第201条第二款规则:“告贷人未依照约好的日期、数额收取告贷的,应当依照约好的日期、数额付出利息。”刘某未如期收取告贷,并不能按实践使用期限付出利息。原因在于:1、合同约好的告贷期并未因告贷人未如期接纳告贷的行为而发作改变,依然有用,因而,告贷期仍为1年而非刘某所建议的实践使用期。刘某理应按约好的告贷期付出利息;2、刘某实践使用期短于合同约好的期限而仍要求其按合同约好付出利息,也是对刘某违约行为的一种赏罚。那么,告贷合同的告贷期是否能够顺延呢?告贷合同告贷期限的顺延是对合同的改变,除非合同两边有约好或过后达到一致定见,不然告贷日期不顺延;3、刘某因在外洽谈事务而导致其逾期接纳告贷,明显不归于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因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按实践告贷时刻计息。
综上,刘某逾期接纳告贷并非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且事前没有约好,过后也没有就告贷期限顺延达到一致定见。因而,刘某仍需按合同的约好向银行付出利息。
2001年4月5日,私企业主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告贷3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好的告贷期限为1年,从2001年4月12日至 2002年4月11日。同年4月7日,告贷到位,但刘某此刻正在外洽谈事务,直到4月20日才接纳告贷。其时刘某即向该支行提出顺延告贷期,未获赞同。告贷到期后,刘某又要求按实践告贷时刻计息,该支行则以为刘某逾期接纳告贷属违约行为,合同并不因其违约行为而改变,坚持要求刘某按约好付出利息。两边争执不下,该支行遂诉至法院。
不合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虽逾期接纳告贷,违反了合同的约好,但事出有因,对此,刘某并无差错。因而,应按实践告贷时刻付出利息。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在外洽谈事务这一现实,并不归于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为由革除其违约责任,即按合同付出利息的责任。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触及的主要是告贷人逾期接纳告贷的法律责任问题。
告贷合同中告贷人如期交给告贷是其责任,而告贷人也有必要如期接纳告贷,这是确保告贷准时执行,资金得以有用运用的条件。因而,告贷人如未按约实行接纳告贷的责任,则需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诚信准则的表现。
我国《合同法》第201条第二款规则:“告贷人未依照约好的日期、数额收取告贷的,应当依照约好的日期、数额付出利息。”刘某未如期收取告贷,并不能按实践使用期限付出利息。原因在于:1、合同约好的告贷期并未因告贷人未如期接纳告贷的行为而发作改变,依然有用,因而,告贷期仍为1年而非刘某所建议的实践使用期。刘某理应按约好的告贷期付出利息;2、刘某实践使用期短于合同约好的期限而仍要求其按合同约好付出利息,也是对刘某违约行为的一种赏罚。那么,告贷合同的告贷期是否能够顺延呢?告贷合同告贷期限的顺延是对合同的改变,除非合同两边有约好或过后达到一致定见,不然告贷日期不顺延;3、刘某因在外洽谈事务而导致其逾期接纳告贷,明显不归于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因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按实践告贷时刻计息。
综上,刘某逾期接纳告贷并非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且事前没有约好,过后也没有就告贷期限顺延达到一致定见。因而,刘某仍需按合同的约好向银行付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