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4: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稳妥公估人的行为,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妥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稳妥公估人是指经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本规则建立,专门从事稳妥标的的评价、勘验、判定、估损、理算等事务,并据此向稳妥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 从事稳妥公估活动有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坚持公平、揭露、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 因稳妥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稳妥人或被稳妥人形成丢失的,由稳妥公估人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五条 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稳妥公估人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历
第六条 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组织在全国一致组织稳妥公估资历考试。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与考试: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作业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凡参与稳妥公估资历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收取《稳妥公估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请求收取《资历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稳妥公估资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相片两张。
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得参与稳妥公估资历考试,不得请求收取《资历证书》:
(一)曾遭到刑事处分者;
(二)曾因违背有关金融、稳妥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而遭到行政处分者;
(三)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不宜从事稳妥公估事务者。
第九条 《资历证书》由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致印制,禁止假造、涂抹、出借、租借和转让。
第十条 持证人自收取《资历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组织进行审阅挂号。
第十一条 稳妥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稳妥公估事务的人员,应经稳妥公估公司向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组织存案。存案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存案人学历证明及作业简历;
(二)存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三)岗位聘任合同(影印件);
(四)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