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遭遇医疗事故能否索要误工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0:20刘某退休前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回老家承揽土地193亩栽培林果。
2007年5月,刘某因患病入住河南省内乡县某医院医治,在医治过程中呈现多发性脑出血,呈现继续植物人情况。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刘先后两次转入其他医院进一步救治,但出院后仍处于深度植物人情况。
刘某家族以为刘某植物人情况与内乡县某医院医治不妥有关,与该医院发作胶葛。
该案后经河南省医学会进行事端判定,以为内乡县某医院医治前未行必要查看、医治办法不规范、未与患方签署医治同意书。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呈现多发性脑出血、继续植物人情况有因果联系,医方应承当首要职责。此事端归于一级乙等医疗事端,内乡县某医院承当首要职责。
2008年6月19日,北京市中天司法判定中心判定以为,刘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其护理依靠程度为彻底护理依靠。
为此,刘某亲属以刘某名义将内乡县某医院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补偿其包含误工费用在内的各项丢失合计164万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在被告处承受医治,两边的医疗服务联系建立。现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关于原告建议的误工费,因原告系国家作业人员且已退休,其享有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故该项恳求不予支撑。遂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养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日子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判定费、交通费和精力抚慰金合计36万余元。判定书送达后,刘某亲属不服,以刘某名义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刘某虽系退休人员,有退休薪酬,但其在退休后仍从事社会劳作,有必定的经济收入,不能由于有退休薪酬而否定其收入削减的现实,应对比职业收入规范予以补偿。判定:被上诉人某医院补偿上诉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39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退休后承揽果园的误工费应否补偿?
首要,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并非仅指固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由此能够看出,《解说》对误工费的规则,并没有区别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
一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制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则,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作并获取劳作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力。所以,无论是退休仍是未退休,只需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刻”,就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形成其收入削减,归于“因误工削减的收入”。跟着我国国民日子条件的极大改进,人均寿数得到了相对的进步,并且劳作者劳作能力的削弱与损失也大大推迟。在现实日子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作能力,并且在许多岗位上,年纪大仍是一个作业优势。且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中规则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含离退休员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作,包含在职人员的正常作业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应视为耽搁全部劳作或作业而削减的收入,包含耽搁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作而削减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形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作收入削减,归于“因误工削减的收入”,负补偿义务的职责者理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