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兼并公司享有和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3:28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两次签定告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告贷合计100万元,告贷逾期后,甲公司仅付息款11万元,丙公司为其付息5万元。2012年10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定吞并协议书,由乙公司吞并甲公司。2012年11月13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现乙公司采纳承当债款方法已对甲公司实施了吞并,恳求给予免息、暂停,并许诺5年内还清告贷本金。丙公司以为,本公司并非专业银行,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则,故不同意免息、暂停,要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清欠贷。尔后乙公司即以没有吞并甲公司以及甲公司工商挂号没有刊出为由,回绝承当甲公司的债款。至诉讼时,甲公司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刊出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吞并是法令现实,两边签定了吞并协议。被告乙公司又向原告作出已实施吞并的表明和由其承当再生公司债款的许诺,故应当归还原告告贷本息被告甲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刊出挂号,并应以自己名下的财物清偿债款。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的补充协议躲避了有关法令法规,其内容违法。判定被告乙公司归还原告丙公司告贷本息。
【分析】
本案形式上是告贷合同胶葛,实质上是吞并企业对被吞并企业的合法债款是否承当的胶葛。可见,吞并建立后,被吞并公司的债款、债款应由吞并公司享有和承当。而不刊出或不改变被吞并企业的工商挂号,是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49条规则,企业法人改变、停止时不及时请求处理挂号和布告,使凶猛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除法人承当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两次签定告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告贷合计100万元,告贷逾期后,甲公司仅付息款11万元,丙公司为其付息5万元。2012年10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定吞并协议书,由乙公司吞并甲公司。2012年11月13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现乙公司采纳承当债款方法已对甲公司实施了吞并,恳求给予免息、暂停,并许诺5年内还清告贷本金。丙公司以为,本公司并非专业银行,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则,故不同意免息、暂停,要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清欠贷。尔后乙公司即以没有吞并甲公司以及甲公司工商挂号没有刊出为由,回绝承当甲公司的债款。至诉讼时,甲公司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刊出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吞并是法令现实,两边签定了吞并协议。被告乙公司又向原告作出已实施吞并的表明和由其承当再生公司债款的许诺,故应当归还原告告贷本息被告甲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刊出挂号,并应以自己名下的财物清偿债款。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的补充协议躲避了有关法令法规,其内容违法。判定被告乙公司归还原告丙公司告贷本息。
【分析】
本案形式上是告贷合同胶葛,实质上是吞并企业对被吞并企业的合法债款是否承当的胶葛。可见,吞并建立后,被吞并公司的债款、债款应由吞并公司享有和承当。而不刊出或不改变被吞并企业的工商挂号,是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49条规则,企业法人改变、停止时不及时请求处理挂号和布告,使凶猛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除法人承当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