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3:03
2007年3月20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一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作出一审裁决,驳回被告花某某对案子统辖权提出的贰言。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丰某轻纺公司的名义与某钢结构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钢结构公司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为大丰某轻纺公司承建厂房。两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好的一起,一致同意如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006年1月25日,某钢结构公司向其住所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花某某付出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辩论期内提出统辖区贰言,其称:尽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但根据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关于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则,建造工程归于房地产合同,有关质量、追索工程款等胶葛归于房地产方面的胶葛,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准则,当事人不得约好统辖,已约好统辖的,约好无效。本案应当由建造工程所在地的大丰市人民法院统辖。
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检查后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其明确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不适用专属统辖,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适用合同胶葛的一般地域统辖准则统辖。依照一般地域统辖准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许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定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定见相冲突,不能作为确认统辖权的根据。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时经济审判作业中若干问题的评论经要的弥补修改定见》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发作胶葛,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申述’、‘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申述’的,该约好有用,先受理的法院获得统辖权”。因花某某与某钢结构公司已约好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现某钢结构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述,海安县人民法院有统辖权。遂裁决驳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丰某轻纺公司的名义与某钢结构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钢结构公司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为大丰某轻纺公司承建厂房。两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好的一起,一致同意如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006年1月25日,某钢结构公司向其住所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花某某付出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辩论期内提出统辖区贰言,其称:尽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但根据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关于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则,建造工程归于房地产合同,有关质量、追索工程款等胶葛归于房地产方面的胶葛,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准则,当事人不得约好统辖,已约好统辖的,约好无效。本案应当由建造工程所在地的大丰市人民法院统辖。
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检查后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其明确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不适用专属统辖,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适用合同胶葛的一般地域统辖准则统辖。依照一般地域统辖准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许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定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定见相冲突,不能作为确认统辖权的根据。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时经济审判作业中若干问题的评论经要的弥补修改定见》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发作胶葛,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申述’、‘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申述’的,该约好有用,先受理的法院获得统辖权”。因花某某与某钢结构公司已约好发作胶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现某钢结构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述,海安县人民法院有统辖权。遂裁决驳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