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鸿利国际公司诉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6:45
「案情」 原告:美国鸿利世界公司(下称美国鸿利公司)。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下称北京馨燕快餐厅)。 1986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出资,运营餐饮业,并将其运营的餐厅一向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修牌幅,于1993年11月3日在我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1993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恳求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同意。 1993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子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牌子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6、7月,经美国鸿利公司恳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子上的“美国加州牛肉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掉。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掉,将横幅牌子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 加 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子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1994年5月12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原告美国鸿利公司申述称: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开业以来,私行打出我公司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专有称号,并冒用我公司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极大损害了我公司经济利益、商业诺言及顾客的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合理竞争。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登报抱歉,补偿商业诺言丢失及律师代理费共50万元。 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答辩称:运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及其“红蓝白”标识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答应的。其餐厅之横幅牌子颜色的摆放次序为红白蓝,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颜色的摆放次序不同,不会导致顾客误认。原告具有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未获商标注册,原告对该称号不享有专有权,因而,我餐厅运用该称号合理,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美国鸿利公司在北京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运营的牛肉面在顾客中享有必定的闻名度,应认定为闻名产品。被告辩称其运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是得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因其所举证据不足,故属私行运用。被告之横幅牌子虽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颜色的摆放次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顾客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一起也损害了原告闻名产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亦构成不合理竞争。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虽已恳求商标注册,但未获同意,原告依此索赔,短少法律根据。鉴于原告的产品为闻名产品,从维护顾客利益的视点动身,被告应中止运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称号。审理中,原告不要求以被告不合法获利额为索赔根据,只要求被告补偿其商业诺言丢失及其为本案开销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5月22日判定如下: 一、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当即中止损害原告美国鸿利公司“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