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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0:59
假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作行政胶葛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需求有法令根据的,那么,行政诉讼中能够顺便查看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行政诉讼法》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申述讼时,能够一起恳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看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申述讼时,能够一起恳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看。前款规则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结合上述有关规则,能够概括以为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则程序拟定并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触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和责任,在一守时期内重复适用并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拟定主体的特定性。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拟定主体约束在国务院部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范围内。关于国务院部分的了解和掌握,根据《国务院行政安排设置和编制处理条例》第6条规则,“国务院行政安排根据功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分、国务院直属安排、国务院办事安排、国务院组成部分处理的国家行政安排和国务院议事和谐安排”。而且,根据该条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帮忙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作业。国务院组成部分依法别离施行国务院根本的行政处理功能。国务院组成部分包含各部、各委员会、我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安排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务,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理功能。国务院办事安排帮忙国务院总理处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理功能。国务院组成部分处理的国家行政安排由国务院组成部分处理,主管特定事务,行使行政处理功能。国务院议事和谐安排承当跨国务院行政安排的重要事务作业的安排和谐使命。国务院议事和谐安排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赞同,由有关的行政安排依照各自的责任担任处理。在特别或许紧迫的状况下,经国务院赞同,国务院议事和谐安排能够规则临时性的行政处理办法。因而,从上述规则看,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则的国务院部分明显并不仅限于国务院组成部分,还包含其他中心国家行政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首要包含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作业部分、省以下施行笔直处理的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一起,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则,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含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而,现在承当必定行政处理使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保险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章授权施行公共处理的安排能够在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从上述剖析看,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主体明显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临时性安排、议事和谐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内设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派出安排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内容的约束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及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施行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展开行政处理活动的重要方法。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十分广泛,触及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诸多方面。一般状况下,国务院部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在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或许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作业没有作出明确规则,或许虽有规则但规则不详细、不方便操作,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或许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拟定规范性文件时能够拟定规范性文件。实践中,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契合以下要件:其一,触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安排权力责任的外部行政事项,假如仅触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不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安排的权力责任发生直接影响,明显不是规范性文件;其二,具有规范性和遍及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体现在拟定主体有严厉的约束,拟定程序有严厉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一经拟定并对外发布即具有遍及约束力,规范性文件效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安排有必要一起恪守;其三,规范性文件调整目标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其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求经过详细行为履行或执行,在必定期限内能够重复适用。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下列文件不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不触及行政相对人权力责任的作业制度、作业程序、赞誉奖赏、人事任免、保密、捍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文、转发文件;对详细事务作业进行方案、总结、查看、布置的文件;规范、规程等技术性文件;仅触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力责任的行政决议或许批复;其他不触及行政相对人权力责任、不具有遍及约束力或许不能够重复适用的文件。
三是文件效能的层级性。在我国行政法令体系中,存在数量可观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尽管不具备“法”的特征,可是却发挥着法的效果。有的“红头文件”拟定存在逾越职权、滥用职权,随意设定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力责任,拟定程序随意性大等问题。而且行政机关拟定的“红头文件”的数量远远逾越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红头文件”实践适用效能显得比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的效能还要高。根据有关查询数据显现,行政机关在法令过程中,法令根据往往首要挑选“红头文件”。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在拟定中存在的逾越职权、滥用职权问题,国务院部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要严厉依法拟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规则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效能应当遵从法令保存准则,按规则应当由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规则的事项,比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效能还应当遵从法令优位准则,应当契合上位法的规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一起,没有法令、法规、规章为根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则约束或许掠夺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力,或许添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责任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申述讼时,能够一起恳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看。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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